USDT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中豪研究

时间:2026/05/21 阅读:830

 

USDT涉掩隐案件在近年司法实践中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始终围绕行为人对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否具备明知、行为性质应定性为掩隐罪还是帮信罪、涉案金额如何认定三个问题展开。

 

本文从行为模式、量刑标准、案件特点、辩护要点四个维度,系统梳理USDT涉掩隐案件的实务问题。辩护的核心在于准确识别行为人在资金流转链条中的实际角色——同一组客观行为,因介入程度、认知状态、获利模式的不同,可能落入帮信罪、掩隐罪或出罪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下文首先厘清USDT涉掩隐案件的行为模式图谱,在此基础上展开量刑评估、特点分析与辩护策略。

 

   1     USDT涉掩隐罪的行为模式

掩隐罪的行为形态取决于行为人在资金流转链条中扮演的角色——是被动出售自有虚拟货币的“媒介”,还是主动参与法币与虚拟货币转换的“通道”,抑或是组织化运作的“枢纽”,甚至是完全被他人利用的“工具人”。角色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行为的法律定性。理解行为模式,是展开后续辩护的基础。

 

(一)模式一:出售USDT提供结算帮助(帮信罪倾向)

1.行为特征

行为人持有USDT,在OTC平台上按公允价格出售给买方,收取法币至本人银行账户。行为人仅完成“出售”环节,未参与后续的资金转移或USDT的再流转。

 

2.典型场景

上游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后,被害人按“客服”指令,在柜台将现金存入U商银行账户,U商按约将USDT转入指定钱包。U商在整个交易中仅系出售自身持有的USDT,收取公允对价,使用本人银行卡收款,与买方沟通正常——其交易对手本身是被害人。

 

3.定性分析

此模式下行为人仅系将虚拟货币作为上游资金结转的一道媒介,客观行为局限于“出售”,未延伸至“转移”,不具有掩隐罪所要求的独立侵害司法秩序的性质,倾向认定为帮信罪。若明知证据不足,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在实际案件操作中,应考虑U商是否有洗钱的故意,是否明知该资金为非法资金依然协助处置。具体表现为:是否按照相关程序做KYC(了解购买方的真实身份);是否要求资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流水)。若U商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将非常有利于其辩护。

 

(二)模式二:全链条参与资金转移(掩隐罪倾向)

1.行为特征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登录交易平台购入USDT,随后将USDT转至指定钱包。行为人完整参与了“法币入卡→购币→转币”的全链条操作。

 

2.典型场景

上游犯罪团伙将诈骗赃款转入行为人银行卡,行为人按指示在交易所购入USDT,再将USDT转入团伙控制的冷钱包或其他指定地址。行为人对资金的来龙去脉有一定认知,且在多个环节中发挥了主动作用。

 

3.定性分析

此模式下,行为人实质参与了资金从法币形态向虚拟货币形态的转化,并协助完成了资金向第三方的转移,具备掩隐罪的客观要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参与了“购币后转至指定钱包”的操作——若行为人跨越了“媒介”与“转移”的界限,则构成掩隐罪。

 

(三)模式三:组织化OTC运营(掩隐罪倾向)

1.行为特征

行为人非偶发交易,而是长期、大规模从事USDT买卖,使用多张银行卡收款,高价收购USDT后再转移,具备明显的组织化特征。

 

2.典型场景

行为人通过Telegram等渠道与多名交易对手建立稳定关系,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USDT,同时使用本人及亲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收款,形成“收购→收款→转移”的流水线作业。

 

3.定性分析

组织化特征明显升高了主观恶性——多账户轮换反映对资金风险的主动规避意识,高价收购反映对资金性质的高度认知。即使行为人辩称“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在多项异常因素叠加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掩隐罪。

 

(四)模式四:“工具人”被动涉案(出罪或轻罪倾向)

1.行为特征

行为人位于犯罪链条最末端,受他人指使提供银行卡或协助转账,对涉案账户进出资金数额及去向完全无法掌控。

 

2.典型场景

行为人为办贷款被带至异地“刷流水”,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验证,无额外获利;或被“招工”“刷流水办贷款”“网恋”等名义诱骗参与交易。

 

3.定性分析

此类末端操作者一定程度上类似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工具人”——掩隐罪刑事责任应由洗钱团伙全部成员共同承担,上线人员承担主责,末端“工具人”一般为从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行为人主动报警、主动交还银行卡等行为,系反证其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有力证据。

 

(五)行为模式与定性对照

 

 

行为模式

关键行为特征

倾向定性

出售USDT提供结算帮助

出售自有USDT+公允价+本人账户+未参与后续流转

帮信罪/不起诉

全链条参与资金转移

提供银行卡+购币+转至指定钱包

掩隐罪

组织化OTC运营

多账户+高价收购+长期大规模交易

掩隐罪

“工具人”被动涉案

受指使供卡/转账+无法掌控资金+无额外获利

出罪/帮信罪/治安处罚

 

上述四种行为模式呈梯度分布:从模式一到模式四,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递减,对犯罪链条的参与深度递减,但辩护的难度未必相应递减——模式一(出售USDT)之所以成为控辩争议的高发区,恰恰因为OTC交易本身的行业特征与掩隐罪的犯罪特征高度重叠,使得客观行为的“异常性”容易被误读为主观的“明知性”。

 

   2     USDT涉掩隐罪的量刑标准

行为模式的识别回答了“行为人做了什么”,而量刑标准则界定了“行为人面临多大的法律后果”。以下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梳理USDT涉掩隐案件的量刑基本框架。

 

(一)法定刑基本框架

 

 

量刑档次

适用条件

法定刑

第一档

构成掩隐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

情节严重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情节严重”的认定须同时满足数额门槛与附加条件,而非单凭数额达标即可升格。

 

 

上游犯罪类型

数额门槛

附加条件(须满足其一)

非法采矿罪等高定罪标准犯罪

500万元以上

多次实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等

其他犯罪(诈骗、盗窃等)

50万元以上

多次实施;明知系特定款物仍实施;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等

 

注:不同上游犯罪类型的数额门槛差异显著。辩护时,应注意审查上游犯罪的具体定性。

 

(三)从宽处罚的适用空间

行为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争取从宽处罚:

 

 

从宽情形

USDT案件的适用场景

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

提供钱包私钥、交易哈希、链上资金路径,协助追回涉案USDT

配合追查上游犯罪

提供上线身份信息、Telegram通讯记录、交易模式等线索

法定从宽情节

自首、立功、从犯、初犯偶犯等

情节显著轻微

涉案金额较小、被动涉案、未造成实际损失

 

USDT案件配合追缴具有特殊价值: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使追赃难度极高,司法机关高度依赖行为人的配合(提供私钥、钱包地址、交易哈希)。行为人配合提供的链上信息可被司法机关独立验证,具有高度可信度,更易被认定为“积极配合”。

 

(四)量刑均衡的辩护运用

若上游犯罪的量刑档次低于掩隐罪的升格档次,辩护方应主张量刑倒挂,请求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例如,上游诈骗罪数额仅对应三年以下量刑,而下游掩隐罪却拟认定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的,构成量刑失衡。

 

综上,USDT涉掩隐案件的量刑体系存在以下辩护空间:一是入罪门槛存在综合考量空间,数额较小案件可争取非罪化处理;二是“情节严重”须同时满足数额与附加条件,单凭数额达标不能直接升档;三是从宽条款鼓励配合追缴,而USDT案件的链上数据天然具备可追溯性,行为人的配合价值远高于传统案件。

 

   3     USDT涉掩隐罪的案件特点

上述量刑标准的理解与运用,须建立在对案件特点准确把握的基础上。USDT涉掩隐案件呈现出以下五项显著特点,彼此关联,共同塑造了此类案件的辩护难点。

 

(一)上游犯罪多样化,电诈占比最高

USDT涉掩隐案的上游犯罪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主,但实践中亦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赌博、传销、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多种罪名。上游犯罪的多样性直接影响涉案数额的认定——不同上游犯罪类型适用差异化的“情节严重”数额门槛。

 

(二)OTC场外交易的行业固有特征与犯罪特征高度混淆

OTC交易的以下固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控方等同于犯罪特征:

 

 

OTC行业固有特征

控方可能的指控逻辑

场外交易+Telegram通讯

故意规避监管

买卖价差(溢价0.3—0.5美元/枚)

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收购,暗示明知赃款

快进快出、资金不过夜

刻意避免资金被追踪

“测卡”“试卡”

专门验证赃款通道是否畅通

使用他人银行卡收

刻意切断资金与身份的关联

大额交易线下现金支付

刻意规避银行留痕

 

上述五项行业固有特征与犯罪特征的混淆,是USDT涉掩隐案件的结构性难题。当上述特征被控方直接等同于犯罪故意时,行为人明知认定便面临较大风险。

 

(三)执法模式从被动个案转向大数据主动排查

虚拟货币OTC专项执法已从被动个案处置(被害人报案→冻卡→立案)转向大数据主动排查。执法触发点前移至“交易数据异常”,户籍地公安可直接上门传唤。冻卡与刑事立案之间的时间间距可能极短——冻卡≠结案,涉案账户的所有交易数据已被纳入公安机关数据库,账户解冻不意味着脱离刑事风险。

 

(四)涉案数额认定争议大

USDT虽声称与美元1∶1锚定,但实际交易中存在微小波动,且大额交易的OTC价格可能与“市价”存在偏差。涉虚拟货币的金额认定存在三层次递进路径:

 

顺位

认定方法

适用条件

第一顺位

被害人支出成本法

能够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支出成本

第二顺位

销赃数额法

无法查实被害人支出成本

第三顺位

市场价格法

前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

 

(五)区块链证据的双刃剑效应

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使链上数据成为高度可靠的客观证据,但这一特性同时也为辩方提供了博弈空间。

 

控方可利用链上证据锁定涉案USDT去向。但区块链仅记录钱包地址,不记录真实身份,控方须通过其他证据(交易所KYC数据、IP地址追踪、银行流水比对等)建立钱包地址与被告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若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则证据链存在断裂,此系USDT案件中常见的证据薄弱环节。

 

上述五项特点彼此关联:上游犯罪的多样化与OTC特征的混淆叠加,放大了涉案数额认定的争议;大数据执法的前移又使得行为人在证据尚不充分时即被纳入刑事程序,进一步压缩了辩护的准备空间。

 

   4     辩护要点

基于前文对行为模式、量刑标准及案件特点的梳理,以下从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犯罪金额辩护、证据辩护四个层面展开辩护策略。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攻击控方证据链的两个关键环节:主观明知的证明与上游犯罪事实的查证。

 

1.主观明知的辩护

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的认知,这一证明标准显著高于帮信罪的概括性明知。“可能知道”不等于“应当知道”,不能将客观归罪。

 

明知认定的五项限制规则:

(1)单一异常因素不可单独推导明知结论,须多项因素相互印证;

 

(2)须结合行为人个体认知能力做具体判断,反对一刀切;

 

(3)“可能知道”≠“应当知道”——不能将客观异常直接等同于主观明知;

 

(4)意识到资金“可能来路不正”或行为“不正常”,尚不构成掩隐罪的明知标准;

 

(5)接受过反诈宣传或银行提醒,须达到明知具体资金系犯罪所得的程度。

 

2.控方推定明知的常见因素及反驳

(1)使用Telegram等加密聊天软件

控方逻辑:规避监管,降低被发现风险。

 

反驳要点:Telegram系币圈行业通用工具,众多合法OTC商户均使用。以此推定明知,系将行业普遍做法等同于犯罪故意。

 

(2)脱离正规交易所采取场外交易

控方逻辑:故意绕开合规渠道。

 

反驳要点:自“9·24通知”后境内交易平台已全面清退,境内交易所交易有技术难度。场外交易系行业环境所迫,非行为人主动选择。

 

(3)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

控方逻辑:高溢价暗示明知赃款性质。

 

反驳要点:USDT的OTC定价受多重因素影响——平台供需状况、交易对手风险程度、即时性要求、便利性溢价等。高于市价0.3或0.5美元系对即时成交、安全性的合理市场变化。

 

(4)银行卡多次被冻结后仍继续交易

控方逻辑:应认识到资金来源违法。

 

反驳要点:冻卡原因多样(误冻结、风控触发、涉案对手资金问题等),冻结本身不代表行为人经手的资金必然来自犯罪。须审查每次冻卡的具体原因,而非以冻卡次数做简单量化。

 

(5)“测卡”“试卡”行为

控方逻辑:专门验证赃款通道是否畅通。

 

反驳要点:此系OTC商家通用的风控措施——目的系验证银行卡是否可正常使用,系商业谨慎行为。

 

(6)快进快出、资金不过夜

控方逻辑:刻意避免资金被追踪。

 

反驳要点:若行为人系职业OTC商户,资金流转速度快系行业特性,目的多为防止币价或汇率波动风险。

 

(7)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

控方逻辑:刻意切断资金与身份的关联。

 

反驳要点:须区分行为人是主动收购他人银行卡(组织化特征),还是在冻卡后被动借用亲友账户(应急替代措施)。

 

3.上游犯罪事实查证不实的出罪辩护

掩隐罪的成立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若上游犯罪事实本身未经查证,则掩隐罪的前提不成立。辩护律师应审查:上游犯罪是否已立案侦查;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已到案;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

 

(二)轻罪辩护

在明知证据难以完全推翻的情况下,轻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推动罪名从掩隐罪向帮信罪认定,或争取从犯、未遂、中止等轻罪情节。

 

注:2025年7月28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系统性整合了帮信罪的法律适用标准。辩护时,应注意核实该意见关于明知认定等最新规定。

 

1.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

两罪区分的五个维度:

 

 

区分维度

帮信罪

掩隐罪

主观明知内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主观明知程度

概括明知

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

行为时序

可发生在上游犯罪过程中或之前

多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客观行为性质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独立行为)

侵害法益

公共秩序

司法秩序

 

审查判断的先后次序:先立足掩隐罪犯罪构成进行审查;无证据证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进入帮信罪考察;不符合帮信罪明知标准的,不能转而拔高认定掩隐罪。

 

2.从犯情节的运用

对于模式四(“工具人”被动涉案),应重点论证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从属地位:受他人指使、对资金性质认知有限、未参与利润分配、仅提供技术方案或操作协助。

 

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协商

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USDT案件中积极配合追缴的“合作价值”远高于传统案件,应作为量刑协商的重要筹码。

 

(三)犯罪金额辩护

犯罪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是USDT涉掩隐案件辩护的关键战场。

 

1.争取适用较低顺位的认定方法

 

 

顺位

认定方法

辩护策略

第一顺位

被害人支出成本法

若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记录,主张不适用第一顺位

第二顺位

销赃数额法

主张以行为人实际变现金额认定,通常低于市场价

第三顺位

市场价格法

坚决反对适用,理由:境外交易所数据合法性存疑

 

2.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在多笔交易案件中,同一笔USDT的交易金额可能被计入多次,须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链上数据。

 

3.“情节严重”双重门槛的严格适用

“情节严重”须同时满足数额门槛和附加条件。实务中,常见控方仅论证数额达标而忽略附加条件的审查。辩护方应主动审查:

 

(1)是否存在“多次实施”——单次大额交易不等于多次实施;

 

(2)是否存在“拒不配合追缴”——行为人是否已被给予配合追缴的机会;

 

(3)是否存在“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被害人损失与掩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若仅有数额达标而无附加条件,不应升格至三年以上量刑。

 

(四)证据辩护

证据辩护贯穿于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犯罪金额辩护的全过程,但作为独立辩护层面,重点在于攻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1.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

法释〔2025〕13号第十条要求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辩护律师应审查:

• 上游犯罪是否已查证属实;

• 上游犯罪嫌疑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关联性是否有证据支持;

• 上游犯罪的数额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

 

2.涉案USDT系犯罪所得的证据审查

须有对应的被害人报案、链上资金追踪结果等证据支持。实务中,常见控方仅证明“行为人收到了某人的资金”,但未证明该资金系犯罪所得——中间缺少关键证据环节。

 

3.行为人经手的USDT中,哪些可确证系犯罪所得的审查

控方常将行为人全部OTC交易流水计入涉案数额,但实际仅能查证其中一部分系犯罪所得。不可查实的部分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扣除。

 

4.链上数据取证合法性的审查

控方通常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链上数据分析。辩护律师应审查:

 

• 调取链上数据、交易所数据是否依法办理了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全程是否录音录像。

 

• 提取的链上数据、电子证据是否在提取时计算并记录了哈希值(Hash);移送审查起诉时,哈希值是否一致,以证明数据未被篡改。扣押被告人手机、电脑等冷热钱包载体时,是否依法封存并制作笔录;私钥/助记词的提取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侦查人员违规转移资产导致数据污染的情况。

 

• 出具报告的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若仅为第三方区块链安全公司(如某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资金溯源分析报告》,其性质在法律上属于“检验报告”或“专门性问题报告”,不能直接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需严格审查其出具人的资质。

 

• 钱包地址与被告人的身份对应关系是否建立。

 

• Telegram聊天记录、境外交易所后台数据等境外电子证据的取证是否符合国际司法协助要求,境外机构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公证、认证程序。

 

• 资金是否经过了混币器(如Tornado Cash)、跨链桥或去中心化交易所(DEX)。这些技术会打断资金的直接流向,控方报告若在此处强行关联,辩护人应指出其逻辑断点,强调“高度盖然性”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

 

• 控方常将资金流入某交易所的“热钱包地址”直接等同于流入被告人的个人账户。辩护人需指出,热钱包是交易所资金池,必须结合交易所内部的UID(用户ID)和Memo/Tag(充值标签)才能准确定位到个人,仅凭链上地址无法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钱包地址的注册人、实名认证人(KYC)与实际控制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私钥泄露、委托代管或被黑客盗取的情况。

 

实务建议:委托独立的链上数据分析机构出具资金溯源报告,与控方鉴定意见形成对抗。链上数据的解读高度依赖专业技术,辩护方若不具备技术能力,应在专家辅助人的配合下进行质证。

 

 结  语 

USDT涉掩隐案件的辩护,本质上系一场围绕“明知”展开的证据博弈。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对资金系“犯罪所得”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的认知,这一证明标准显著高于帮信罪的概括性明知,为辩护方提供了实质性的出罪空间。

 

但制度性的辩护空间不会自动兑现。辩护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层面的协同:在事实层面,须准确识别行为人在资金链条中的真实角色,区分“媒介”“通道”“枢纽”“工具人”四种定位;在证据层面,须逐一拆解控方推定明知的各项因素,将OTC行业的固有特征与犯罪特征予以剥离,并审查链上数据的取证合法性与证明力;在法律适用层面,须善用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规则防止客观归罪,善用犯罪金额的认定规则争取降档处理,善用证据合法性审查攻击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仍在动态调整之中。在“9·24通知”否定虚拟货币金融属性、司法实践将虚拟货币纳入掩隐罪规制范围的双重逻辑下,USDT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辩护律师须持续关注司法政策的变化,在每一轮规则迭代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评价。

(作者:吕睿鑫  汤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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