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合规系列(三):美国战争部1260H清单解析及合规应对|中豪研究

时间:2026/05/14 阅读:1030

引言:在系列的前几篇文章中,我们详细梳理了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经济制裁、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欧盟和我国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规制对象、规制范围、合规义务及法律后果。本文聚焦美国涉军出口管制,以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前称国防部)1260H清单为重点,对其法律基础、规制对象、移除程序进行介绍,为我国企业应对此类风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法律基础及规制对象

(一)法律基础

美国国会在2021年通过的《国防授权法案》(William M. Thornberry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第1260H条中授权美国国防部(现更名为美国战争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指定特定实体为“中国军事企业”(Chinese military company),并将该实体列入1260H清单(1260 List)。该条的目的旨在防止人民解放军获得先进技术和专业知识,从而实现现代化目标。《2025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对2021年的定义进行了大幅扩张。《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又进一步进行了修订,纳入了针对中国的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企业的《生物安全法案》(BIOSECURE Act),增加了“受关注的生物科技公司”(biotechnology companies of concern),即被列入1260H清单的生物科技实体或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牵头的新跨部门机构根据特定标准认定的生物技术实体。

 

(二)规制对象

修改后的“中国军事企业”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实体:(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军事及准军事力量、安全部队、警察、执法机构、边境管控力量、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安全部(MSS),或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的任何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SASTIND)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相关组织;或被认定为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有贡献的“军民融合贡献者”(military-civil fusion contributor);(2)从事商业服务、制造、生产或出口活动;(3)包括此类实体的全资或全部控制的子公司,或全资或全部控制的关联公司,或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上述(2)项所描述的任何实体的50%或以上股份的任何实体。

 

“军民融合贡献者”包括下列任一实体:(1)明知地从中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获得支持的实体,通过中国军事工业规划体系发起、授予或创建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工业努力,或在推进中国军事工业规划目标的情形下提供,包括“单项冠军”“小巨人”或任何其他继任选择或指定为与工业规划或军民融合努力相关的企业;(2)由以下机构管理、监督或监管,或受其控制或与其关联的实体: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安全部、人民解放军;(3)接受国家国防科技局支持、运营指示或政策指导的实体;(4)被中国国务院定义为“国防企业”的实体或其子公司;(5)位于或隶属于军民融合产业园区,或通过此类园区获得中国政府支持的实体;(6)获得中国政府授予的武器装备生产许可的实体,例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实体;(7)在中国的国家级、地方省级或非政府的军事装备采购平台上发布广告的实体;(8)国防部长认定的任何其他适当实体。

 

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修改后的定义大幅扩张了“中国军事企业”范围,将规制对象从军队和军事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属任何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受益所有,或以正式或非正式身份作为其代理人或代表”)扩张至公安、边防、准军事力量等非军事部门,甚至包括工信部、国资委和国防科技工业局的下属或关联实体,更囊括了“小巨人”“单项冠军”一类企业。

 

一旦战争部长认定特定实体符合“中国军事企业”,其可将该特定实体列入1260H清单。第1260H(b)(3)条要求战争部长的指定基于“可获得的最新消息”(lat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因此,第1260H(b)(3)条对国防部施加了当新消息出现时及时修改清单的义务。

 

    2      法律后果及风险

《2021国防授权法案》并未授权战争部长对列入1260H清单的企业采取进一步执法或其他措施,被列入1260H清单也不必然导致企业遭受出口禁令或资金制裁等措施。但在实践中,被列入1260H清单将对企业带来“污名化”的名誉风险。除名誉上的影响外,被列入1260H清单后,该企业将被禁止获得联邦政府的“补助、贷款、合同和其他利益”。此外,依据《2024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05条的规定,自2026年6月30日起,战争部被将被禁止与1260H清单实体签订、续订或延长商品、服务或技术合同;自2027年6月30日起,战争部将被禁止签订、续签或延长包含由1260条清单实体生产或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采购合同。

 

此外,被列入1260H清单企业还将面临其他次生风险。例如,如果该清单企业的交易相对方或合作方接受了美国战争部的款项或受美国战争部资助,相对方将对交易或合作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增加交易与合作的难度,限制、甚至出于谨慎的目的而终止与清单企业的交易与合作,进而将被列入1260H清单的企业排除出产业链工业链。

 

另外,被列入1260H清单的在美国运行的中国军事企业,若其从事生物技术设备或服务的生产、分销、提供或政府购买活动,也将被限制其从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或其承包商处获得合同或资金。

 

不仅于此,当企业被列入1260H清单时,可能出现与其他清单以及出口管制措施之间的联动效应和传导机制,遭受“一处被列,多处受限”的连锁影响。其中,企业可能被美国商务部BIS视为属于可能受到《出口管制条例》所规制的军事最终用户(military end-user)的危险信号,因此可能被列入美国商务部的BIS出口管制清单,面临进出口限制,影响企业的正常融资、金融和技术更新等活动。同时,被列入1260H清单还可能面临来自美国财政部OFAC的制裁。OFAC制裁项目中有关于中国军事企业的“非SDN中国军事综合体企业”清单(NS-CMIC List),被OFAC列入NS-CMIC清单的企业受制于禁止美国人士交易特定中国企业公开交易的证券的“证券交易禁令”,美国主体不得购买或出售NS-CMIC清单企业的任何公开交易证券,或此类证券的衍生证券,或旨在为此类证券提供投资风险的任何公开交易证券。

 

    3     移除程序

若企业认为其不属于1260H所规制的“中国军事企业”,可通过向美国战争部提起“重新审议”(reconsideration)申请或通过诉讼的方式展开移除程序。

 

若企业选择向战争部提起“重新审议”(reconsideration)申请,除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和邮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以及企业授权代表的姓名和邮寄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外,企业还需提交“重新审议说明”(Statement of Reconsideration)。“重新审议说明”需表明该企业意图请求重新审议部门决定的声明,并提供一份附有证据支持的详细说明,解释为什么该企业应从1260H名单中移除。企业也可以提交其他信息,包括其他论据和证据表明:(1)该企业被列入的依据不足,或(2)导致该企业被列入的情况不再适用。

 

若企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移除,其可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被告为美国战争部及其部长,诉讼依据和理由包括美国《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禁止“任意、武断或其他不容于法”的行为(“arbitrarily, capriciously, or contrary to law”)、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保障”(due process)等条款。实践中,已有中国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成功从1260H清单中移除。例如,在2024年,中微半导体公司即成功通过诉讼途径进行了移除(Case No. 1:24-cv-2357)。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专门介绍1260H移除典型案例。

 

   4     合规建议

美国每年均需制定《财年拨款法案》。其以联邦立法的形式,对“中国军事企业”的定义、范围进行不断修改和扩张的做法,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中美竞争加剧、科技脱钩风险上升的背景下,中国企业需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前瞻性的合规措施,以有效识别、评估和规避潜在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注立法和执法动态

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立法进展,理解规制逻辑演变,了解最新的行政执法动向,指派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持续关注美国《国防授权法案》(NDAA)的立法进展、修正提案,以及美国战争部(DoW)、商务部(BIS)、财政部(OFAC)等相关机构的公告和执法动态。

 

(二)开展内部风险识别与自我审查

同时,我们建议尤其是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全面开展内部风险识别与自我审查,依据文章中详细列出的“中国军事企业”扩张后的定义,及时梳理企业内部治理和资金及控制构架,判断自身是否属于受规制的“中国军事企业”。在梳理时,需要特别关注企业与工信部、国资委、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及其下属或关联实体的关系,以及是否被认定为“军民融合贡献者”,尤其是“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身份,或获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等涉军资质。同时,梳理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核心技术研发方向、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用途及终端客户,设置合理安全阀。

 

(三)梳理宣传资料与信息披露

此外,我们还建议企业梳理所有公开宣传资料、年报、招股说明书、官方网站以及在投资者交流中使用的材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可能被美国政府解读为支持军事活动或“军民融合”战略的敏感表述,如过度强调与国家战略、国防建设的关联性,或对“军民融合”的表述过于直白和高调。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化信息披露策略,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披露,避免不必要的误读。

 

(四)加强对交易相对方的尽职调查

我们建议企业加强对交易相对方的尽职调查,检查相对方是否为美国战争部供应商,建立完善的交易相对方(包括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合作伙伴、金融机构等)的尽职调查机制。除了常规的企业信息外,重点排查其是否已被列入美国1260H、MEU、NS-CMIC等各类制裁清单,或者与美国战争部或其他受美国政府资助的实体有业务往来。对于与高风险实体合作的,审慎评估并建立内部审批机制。

 

(五)制定应急预案与法律应对策略

我们建议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与法律应对策略。模拟企业被列入1260清单或受到其他出口管制措施的场景,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内部沟通、对外声明、业务调整、法律应对等。一旦企业被错误列入1260清单,建议第一时间寻求具备相关经验的国际律师团队的专业支持。律师将协助企业评估移除可能性,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启动向美国战争部提起“重新审议”申请或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移除的程序。同时,制定稳妥的危机公关策略,维护企业声誉。

 

面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持续收紧和范围扩张,中国企业需要变被动为主动,以高度的战略视角和精细化的管理措施,构建一套全面、动态、有效的合规体系,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行稳致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杨青  周婧媛  李慕乔  吕睿鑫  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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