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2026年6月,重庆“山姆打包哥”虐犬案经警方通报后,引发全网关注。一起持续数月的系列虐待事件,行为人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已是执法机关能够动用的最为严厉手段。本案所折射的,不仅是个案中法律适用的边界,更是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规范供给上的不足:当虐待动物的行为发生后,现有法律能够提供的惩处措施,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民众情绪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落差。
1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网传‘一男子虐待领养犬只’引发关注。经调查,李某(男,39岁)谎称收养获取犬只后,实施伤害行为,致犬只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于同日对李某依法行政拘留。”通报同时载明:“警方倡议:关爱生灵、拒绝暴力,共同守护城市文明与社会秩序。”
案件细节经媒体报道和动物救助人士披露后逐步还原:
(一)持续数月的系列行为
李某绰号“山姆打包哥”,与其妻子涉嫌长期以“领养”为名骗取猫狗,获取后实施残忍虐待。手段包括以工具锯平犬只牙齿、剪断尾部、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动物死亡后将尸体从高层阳台抛下。据媒体报道,至少涉及四只以上犬只。
(二)两次报警与处置过程
约两个月前,邻居即发现李某在家中虐狗并上前制止。警方到场后,李某拒不承认,因缺乏直接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事件未能进入处理程序。李某此后未停止相关行为,反而进一步实施虐待。
2026年6月初,一名女性救助人将一只奶狗无偿送养给李某,后发现小狗遭虐待致死并被抛尸。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广泛关注。大量志愿者和动物主人前往李某居住小区了解情况,在楼道内发现一只奄奄一息的小狗。6月7日,群众报警后街道介入,三只小狗获救送医。在持续数日的全网关注之下,公安机关最终对李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三)社会关注与执法回应
纵观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两个月前的首次报警,因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而未能进入处理程序;两个月后在网络关注和公众参与的推动下,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同类案件的处理高度依赖社会关注度来触发执法响应,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行制度在常态化执法机制方面的不足。
2 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处理结果与制度困境
(一)本案的处理依据与适用争议
从通报措辞来看,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理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该法并无“虐待动物”的专门条款。实践中,能够被援引处理此类行为的,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条款)
该条第4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若虐待动物的行为属于公然实施、引发公众恐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能被纳入该兜底项予以规制。本案中,李某行为经网络传播后,引发广泛关注,在小区实地引发大量志愿者聚集,客观上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影响——这可能是公安机关最终援引该条款的一个考量因素。
然而,将虐待动物纳入“寻衅滋事”,存在以下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一,行为定性模糊——虐待动物是否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二,处罚边界不清——现行法律未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具体情节标准(如是否要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面临挑战;其三,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以社会公众的道德反感程度作为适用兜底条款的考量因素之一,在法理上存在讨论空间。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财物条款)
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动物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本案中,李某通过谎称领养取得犬只,从送养人的意思表示来看,送养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移转,本身存在争议。即便认定所有权已移转,则李某虐待的是“自己所有的动物”,该条款同样无法适用。至于流浪动物、无主动物,更不在该条的规制范围之内。
行政拘留的处罚上限。无论援引哪一条款,行政拘留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对一个持续数月、涉及多只动物、手段残忍的系列行为而言,十五日拘留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落差。通报中“警方倡议”的措辞——“关爱生灵、拒绝暴力,共同守护城市文明与社会秩序”——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在现行法律仅能提供行政拘留这一手段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能够采取的规范引导措施较为有限。
(二)我国反虐待动物的法律规制图谱
将视野从个案处理扩展到规范体系,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虐待的规制格局如下:
1.宪法层面
宪法无直接涉及动物保护的条款。
2.法律层面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畜牧法》规制的是养殖环节的动物管理,立法目的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法》侧重疫病防控,不涉及反虐待。对于数量庞大的伴侣动物(犬、猫)以及流浪动物,上述三部法律均未纳入保护范围。
3.行政法规层面
各地虽有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涉及犬类管理(如《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但多聚焦于养犬登记、防疫、禁养品种等社会管理事项,对虐待行为的禁止和罚则普遍缺失或力度不足。
4.刑法层面
我国刑法没有“虐待动物罪”或类似罪名。高艳东教授等学者曾提出增设“虐待动物罪”的建议,但目前尚未进入立法议程。
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刑法,我国现行法对虐待动物——尤其是伴侣动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规制盲区。
(三)制度空白的三重困境
从上述规范体系中,可归纳出当前制度空白的三个核心困境:
困境一:行为定性困境——动物是“物”还是“生命”
现行民法体系将动物归入“物”的范畴,虐待“自己所有的动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属于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管理性规定(如传播血腥暴力内容)。这意味着,行为人在非公开空间内对自己名下的动物实施虐待,只要手段残忍,现行法律难以有效规制。
困境二:处罚力度困境——行政拘留十五日与“多只动物死亡”之间的不匹配
本案行为人李某持续数月虐待多只动物,致其中数只死亡,手段残忍——但法律能施加的最严厉处罚,也只是十五日行政拘留。这一处罚力度,与该行为对动物造成的痛苦、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侵害之间,存在显著落差。
困境三:执法启动困境——社会关注与常态化执法的落差
本案中,两个月前邻居已报警,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和法律依据而未能进入处理程序。两个月后,因网络关注和公众参与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公安机关方采取行动。这一现象反映出,现行制度下,同类案件的执法启动在相当程度上依赖社会关注度的触发,而非常态化的主动发现机制。
3 比较法视野下的动物虐待规制
域外立法呈现一个较为清晰的演进方向:动物从“被保护的财产”逐步走向“被尊重的生命”,法律回应以梯度化的刑罚配置。
(一)英国:从财产保护到生命尊严的范式转换
英国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起步较早。1911年,《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即对虐待行为设置了刑罚。2006年,《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取代旧法,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了动物的“五大自由”原则——免于饥渴、免于不适、免于疼痛或伤病、免于恐惧、表达正常行为。这一立法标志着从“禁止虐待”到“保障福利”的范式转换。
2021年,《动物福利(量刑)法》(Animal Welfare (Sentencing) Act 2021)将虐待动物的最高刑期从六个月提升至五年监禁,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法院可同时颁发终身禁养令,剥夺行为人未来饲养任何动物的资格。
(二)德国:宪法层面的动物保护义务
2002年,德国通过修宪,在《基本法》第20a条中将“保护动物”提升为宪法义务。条文明确:“国家有责任为后代保护自然生命基础和动物。”这一宪法条款使动物保护成为衡量所有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合宪性标准。
在普通法律层面,德国《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明确规定:无合理理由杀害脊椎动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长期或反复虐待动物的,同样面临刑事追诉。该法还要求任何从事动物饲养、交易、运输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质。
(三)法国: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的全面升级
2021年,法国通过《反动物虐待法》,完成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的全面升级。2024年1月1日起,该法进一步实施:故意杀害宠物构成刑事犯罪,不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虐待动物者可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和七万五千欧元(约合人民币五十四万元)罚款,且须参加强制培训课程。被禁养宠物的人员将登记在册。该法同时禁止宠物店出售猫狗、禁止橱窗展示动物,从源头遏制冲动购买与弃养。
(四)亚洲近邻: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
日本《动物爱护管理法》(動物の愛護及び管理に関する法律)规定,虐待或遗弃受保护的动物,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虐杀宠物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罚款。该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将“爱护”与“管理”并重,构建了从宠物登记、饲养规范到虐待罚则的完整链条。
韩国《动物保护法》于2018年修法后,将虐待动物致死的最高刑期从一年提升至三年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金。2024年,韩国国会更进一步通过了《禁止食用狗肉特别法》,自2027年起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犬只饲养、屠宰和流通。
中国台湾地区《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修法后,明确禁止食用猫狗肉,并对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设置刑事处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新台币以下罚金。该法同时规定了主管机关的主动稽查职责及民众举报奖励制度。
(五)域外立法的若干共性特征
上述立法因国情不同而各有侧重,但以下共性特征值得关注:
1.法律地位的提升
多数国家经历了从“财产保护”到“生命尊重”、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诉的演进路径。德国宪法、英国“五大自由”原则,均在法律顶层设计中为动物赋予了超越财产的法律地位。
2.行为的精确界定
各国法律均对“虐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明确的立法界定,避免了依赖兜底条款和执法裁量的困境。英国对动物福利需求的正面列举、德国对无合理理由杀害的禁止,均体现了“规则明确在先”的立法技术。
3.罚责的梯度化设计
多数国家以刑罚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按虐待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梯度化的刑期和罚金。英国(51周至5年)、法国(最高5年)、日本(最高5年)均以监禁刑作为最高威慑手段。
4.配套制度支撑
终身禁养令(英国)、禁养者登记制度(法国)、强制培训课程(法国)、TNR绝育放归计划等配套措施,使反虐待立法不只是一纸罚则,而是一套具备源头治理功能的制度体系。
上述域外经验,为审视我国立法选择提供了比较法上的参照。
4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可行进路
(一)社会共识的积累与立法现状
重庆虐犬案并非孤例。近年来,从山东某高校学生虐猫被开除学籍,到多起“虐猫直播”“虐狗取乐”事件引发全网愤怒,再到已形成黑色产业链的网络虐待动物视频传播——虐待动物已从零星的个体行为,演变为具有公共危害性的社会问题。
2025年10月,司法部启动2026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征集。截至征集截止日,仅一个平台的投票已有超过410万网友支持将《反虐待动物法》纳入立法计划。410万份支持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对该立法议题的高度关注。
然而,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反虐待动物法》或类似立法项目均未被列入。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参照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实际,以下路径可供讨论:
路径一:制定单行《反虐待动物法》
这是回应社会诉求最直接的立法方案,也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优势在于集中、系统地解决反虐待动物问题,立法效力直接;难点在于需要协调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既有法律的关系,避免法律竞合和重复立法。
路径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虐待动物”专条
这是一种相对快捷的立法路径。在现有行政处罚框架内,为虐待动物行为设立独立的处罚条款,明确行为构成和处罚幅度(如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规定情节严重的移送刑事程序。优势在于立法成本低、推进周期短;不足在于仅解决处罚问题,无法覆盖动物福利标准、饲养人义务等预防性制度。
路径三:修改《刑法》,增设“虐待动物罪”
这是域外立法的普遍选择,也是远期目标。考虑到我国立法的审慎传统,可采取分步策略:第一步,先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动物规范,积累执法经验和社会共识;第二步,在时机成熟时启动刑法修正,将严重虐待行为纳入刑事规制。
(三)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
无论最终选择何种路径,以下制度要素是立法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1.明确定义“动物”的保护范围
可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将立法保护范围设定为“脊椎动物”,同时设立除外条款(如合法屠宰、动物实验、病虫害防治等)。伴侣动物(犬、猫)可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单独规定。这既体现了保护层次的合理区分,也避免了立法范围过度宽泛引发的执行难题。
2.精确界定“虐待”的行为构成
应区分“一般虐待”(如长期拘禁于恶劣环境、未提供基本生存条件)和“严重虐待”(如以残忍手段致动物重伤或死亡、公开传播虐待过程、以商业目的组织虐待行为),并设定对应的处罚梯度。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点,可设定在“严重虐待”层面——这一设计既兼顾了执法成本,也确立了刑法威慑的最后防线。
3.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
反虐待动物的执法主体可设定为公安机关,同时赋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设立统一的举报受理和处置程序,建立常态化的主动巡查与举报响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中国台湾《动物保护法》中“主管机关主动稽查职责”和“民众举报奖励”制度,可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4.建立配套制度体系
反虐待立法不可孤立存在,需要配套制度支撑:建立宠物饲养登记和溯源制度,从源头遏制遗弃和非法交易;确立流浪动物人道管理原则(TNR——捕捉、绝育、放归/领养),杜绝以“清理”为名的粗暴捕杀;完善动物收容和领养审核机制,堵塞以领养为名获取动物虐待的制度漏洞。
5.重视教育与倡导机制的立法化
“关爱生灵”不只是一句警方的倡议,而应当成为一项有制度保障的社会建设工程。建议在立法中纳入动物保护教育条款,将尊重生命的理念纳入中小学德育课程,并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合法参与。
结 语
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在通报末尾写道:“关爱生灵、拒绝暴力,共同守护城市文明与社会秩序。”这一措辞反映出,在现行法律仅能提供行政拘留这一手段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能够采取的规范引导措施较为有限——这从侧面表明,针对虐待动物行为的专门立法具有现实需求。
从域外经验来看,动物保护立法通常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英国从1911年的旧法,到2006年《动物福利法》,再到2021年的量刑改革,经历了逾百年的制度演进;德国从《动物保护法》,到2002年宪法修正,同样经历了数十年的积累。各个关键节点的推动因素虽有不同,但具体案件的公共讨论在社会共识凝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5年司法部立法项目建议征集中,410万网友对《反虐待动物法》的支持,以及本案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均表明将反虐待动物纳入法治轨道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立法进程的启动时机和具体路径,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阶段和立法条件综合判断。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具体个案引发的公共讨论,往往构成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个节点。
(作者:刘文治 汤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