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现行投资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投资鼓励导向”的双轨制度,既允许投资者在法律未禁止的行业自由经营,又对特定领域设置了准入条件或绝对禁令。准确理解行业划分,是跨境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第一步。以下依据越南《投资法》及配套法令,就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的范围与要求予以阐明。

1 鼓励类投资项目
越南《投资法》明确鼓励外资投向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领域,尤其聚焦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附加值服务业。
(一)交通基础设施被置于优先位置
《投资法》第15条明确,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提供投资鼓励政策。道路、桥梁、隧道及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属于鼓励类投资方向,可依法享受投资优惠政策。此外,第17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项目,国家可在基础设施配套和行政方面给予便利。这意味着大型交通工程项目和港口建设项目,不仅在政策上获得鼓励,在实际操作中也更容易获得资源支持。①
(二)工程服务与产业链配套同步受惠
《投资法》第15条同时鼓励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及技术密集型产业。据此,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及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均被视为鼓励投资的业务类型。同时,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设备供应、机电系统集成和工程材料供给等产业链配套环节,也可纳入鼓励范畴。②
(三)优惠政策
鼓励类项目通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或减免,以及进口设备关税减免等政策。国家还通过改善整体投资环境,为上述项目提供间接支持。③
2 限制类投资项目
限制类行业并非完全禁止外资进入,但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对于基建领域,需重点关注以下两个层面:
(一)项目层面的外资准入限制
涉及国家预算、关键交通干线或战略港口的基建项目,外资投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④ 企业在投资前期应主动核查项目是否落入限制范畴,以便提前准备申报材料或调整参与方式。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的外资限制
总体而言,外资企业在越南可以全资或合作形式从事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和总承包业务,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合资。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专业资质类业务——例如“工程施工图设计与图纸审查”(条目90)、“施工监理”(条目91)已被《投资法》附录IV列为受限制行业。外资企业在进入这些领域前,须满足法定的资质要求,取得投资登记后,再申请相应的行业执业许可(如设计资质、监理资质或总承包资质),并在运营期间持续保持合规状态。对于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或国防安全的敏感项目,审批机关还可能提出额外要求或联合实施安排,具体操作需视个案另行咨询主管部门。
3 禁止类投资项目
以下四类经营活动被法律列为绝对禁止事项,无论内资外资,一律不得从事,且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密切相关:
(一)毒品类相关交易
《投资法》附录一列明的麻醉品和精神类药物,其经营被绝对禁止。工程企业须确保项目部及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与此类物质相关的行为。
(二)特定化学品与矿物贸易
《投资法》附录二所列的化学品和矿物,严禁以买卖、分销等形式经营。对于施工中确需使用的爆破用化学品,企业须持有《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爆破作业许可证》,且仅限于工程使用,不得进行交易。
(三)野生动植物标本及交易
严禁经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及越南《投资法》附录三所列的天然野生动植物标本。在野外或山区作业时,必须杜绝收购、运输或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在清表和开山过程中避免砍伐受保护的珍稀植物。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卖淫、人口买卖、人体器官交易等行为均属禁止之列。虽然与工程建设核心业务关联不大,但工地管理人员应将其纳入劳动纪律和环境合规的监督范围,严防违法行为发生。
小结:越南基建领域的投资准入规则层次分明——鼓励类聚焦基础设施和工程服务,限制类侧重资质和审批管控,禁止类划定绝对红线。中资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前,建议对照上述分类,结合具体项目性质和自身资质,逐项评估合规路径,以有效利用优惠政策,同时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注 释
①《投资法》(Law No. 143/2025/QH15)第15条、第17条。
②《投资法》(Law No. 143/2025/QH15)第15条。
③《投资法》(Law No. 143/2025/QH15)第14条、第16条、第17条。
④《关于〈投资法〉若干条款的细化规定与实施指导》(Decree No. 96/2026/ND-CP)第11条。
(作者:郑鹏 袁家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