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基建投资法律实务(二):离岸架构搭建与合规要点|中豪研究

时间:2026/07/09 阅读:356

 

 

境内企业赴越南承接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内母公司直接作为海外签约主体,是实践中较为常见却潜藏较大法律风险的安排。

 

   1     为何需要设立离岸SPV

基建项目施工周期长、现场复杂,质量索赔、安全事故及劳务纠纷难以完全规避。设立离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具备两大核心价值:

 

在香港、BVI或开曼设立SPV作为签约及投资主体,可将底层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锁定于境外独立法人层面,实现与母公司的风险隔离。

 

离岸法域通常无外汇管制。越南项目产生的工程款、咨询费及分红汇入离岸SPV后,可作为海外留存资金自由调度,无须逐笔汇回国内受限于外汇额度管理,有助于保障供应链运转效率。

 

需特别留意:搭建离岸架构前,须在国内发改委、商务部门完成ODI备案及银行外汇登记,申报时应按“穿透披露”原则明确各层级SPV及最终投资目的地,严禁未经审批先行设立或隐瞒中间层级的违规操作。

 

   2     离岸法域的差异化定位

香港、BVI与开曼三类离岸地并非相互替代,而应根据各自特性进行差异化配置。项目前期建议优先搭建“境内母公司—BVI/香港—越南”核心链条,开曼层级可视后续投融资需求再行设立。

 

离岸法域

最适用场景

核心优势

合规要点

香港公司(商流枢纽)

对越合资设计院的持股主体及跨境设备供应签约方

香港与越南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多币种账户及信用证操作效率较高

香港公司因中间商贸易产生的差价利润,应提前进行离岸豁免合规筹划,从而合法免征16.5%的本地利得税

BVI公司(风险隔离载体)

高风险分包业务及施工合同签约方

股东名册实行有限度保密;债务风险将被锁定于BVI公司层面,阻断其向境内母公司传导

纯控股平台适用简化经济实质测试,每年通过注册代理人完成申报即可

开曼公司(资本运作平台)

未来计划引入海外基金或推动境外上市的最顶层平台

开曼公司法为全球主流交易所认可

 

 

   3     越南市场准入与外汇合规

道路、桥梁等施工服务允许设立100%外商独资企业;工程设计与咨询领域对外资审查较严,初期建议优先与越南本地设计院成立合资公司获取资质。外国承包商在越执业须取得“一项目一批”的建设活动许可证,须在确定中标后方可申请,架构设计应预留相应办理周期。

 

外汇方面,凡依法须取得投资登记证(IRC)的实体,其股本出资及利润汇出须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完成。即便我方在合资公司中持股不超过50%,只要属于直接投资实质并办理了IRC,仍应优先争取以DICA账户进行资本金注入。建议在合资协议谈判阶段即将账户类型选择作为前置条款予以明确。

 

   4     落地架构与转让定价合规

建议采用独资与合资双线并行模式:

1.施工板块:由离岸SPV在越设立全资子公司承接施工业务,设备供应由SPV直接与子公司签署贸易合同;

2.设计板块:由SPV与越南本地设计院组建合资公司承接设计与咨询业务;

3.关联交易合规:所有集团内部关联交易须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以应对反避税审查。

 

针对含大宗设备供应的EPC项目,可采用“双合同”架构:由离岸SPV签署境外设备供应合同(交货点约定在越南境外),由越南子公司签署境内施工合同,实现设备与施工板块在税务层面的解耦。人员方面须确保离岸SPV不派遣雇员在越现场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以防止被认定为构成常设机构(PE)。 

 

   5     SPV的管治实质要求

为确保离岸SPV通过各法域的经济实质审查,须在日常运营中维持最低限度的管治实质:

 

   6     退出路径与税务合规

通过转让境外SPV股权实现退出,可有效规避越南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实现更便捷的交割。但须注意:越南现行税法已就境外间接转让建立穿透征税规则。

 

 

 结  语 

离岸架构的核心逻辑可归纳为:实质经营为本、合规申报为纲。SPV不应被视为设立后即可放任不管的工具,须在法律与商业层面均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建议由法务、财税及外部顾问联合持续监控风险点,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在享有架构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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