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余年来首次从"修正"升级为"修订",标志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从局部调整迈入系统重塑的全新阶段。
新法由8章73条扩展为9章87条,新增"商标注册的条件"专章。从立法逻辑看,本次修法围绕五个核心维度展开:回应数字经济需求、矫正"重注册轻使用"积弊、构建恶意注册全链条规制、强化驰名商标跨境保护、压实代理行业责任。对企业法务和知识产权律师而言,这不仅是规则更新,更是商标战略与合规管理的全面重置。
1 十大核心亮点解读
(一)动态标志可注册:数字品牌的新保护维度
新法第14条在旧法第8条基础上,将"动态标志"增列为独立可注册类型。品牌开屏动画、APP加载动效、短视频片头动画、车机动态Logo等连续视觉标识,现可独立申请商标注册。
欧盟2015年商标指令已正式承认动态商标,韩国、澳大利亚等亦有成熟注册实践。我国动态商标的图样表示、审查标准及权利范围界定,仍有待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化。
· 配套限制:新法第18条明确,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功能性动态效果(如风扇转动动画、缓冲加载图标)不予注册。
· 实务启示:企业应梳理动态Logo、APP动效等数字品牌资产,准备显著性使用证据,评估注册可行性。
(二)互联网使用入法:线上场景正式纳入商标法评价
新法第2条第3款明确:"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电商平台展示、直播带货、社交媒体推广等线上使用,正式获得与线下使用同等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将电商平台商品展示、关键词广告、直播间品牌露出认定为商标使用,但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裁判尺度不一。新法将互联网使用提升至总则层面,统一了认定标准。
· 核心影响:线上使用证据在"撤三"案件中的证明效力得到明确确认;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使用突破物理地域限制。
· 实务启示:企业应将电商页面、直播录屏、社交媒体内容等纳入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台账。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删除"已在中国注册"限制
新法第21条第2款删除了旧法第13条第3款"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限定条件。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均可获得跨类保护。
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和欧盟《商标指令》均早已采行"以知名度定保护"的逻辑,不因注册状态而区分跨类保护资格。我国旧法的注册限制曾使大量尚未完成国内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暴露于跨类抢注风险,此次修法填补了制度缺口。
· 法理逻辑: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应取决于知名度程度而非注册状态,符合《TRIPs协定》第16条第3项的国际标准。
· 实务启示:尚未完成中国注册的国际知名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即可依据新法阻却跨类抢注。
(四)境外驰名确认机制:为中企出海提供制度背书
新法第69条增设境内驰名商标境外确认制度。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或侵权时,可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出具驰名情况确认函,作为境外维权的官方证据。
此前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时,因驰名商标认定具有严格属地性,国内认定记录在境外程序中证据效力有限,往往需要重新提交大量使用证据。欧盟内部已建立跨国驰名商标认知协作机制,WIPO亦在2026年改革指引中将我国的确认机制作为典型跨境协作案例推广。
· 制度价值:大幅降低海外维权中重新证明驰名商标的举证成本和时间成本。
· 实务启示:确认函在境外程序中的效力取决于当地法律,不具当然约束力;"商标先行"出海战略仍不可忽视。
(五)恶意注册全链条规制:从主观"恶意"到客观量化
新法第19条将恶意囤积的判断标准从抽象的"恶意"具体化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第54条增设行政处罚条款,恶意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处警告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职业抢注人批量申请、全类囤积现象屡禁不止。旧法仅以"恶意"作为判断标准,主观认定难度高、举证成本大,审查机关往往难以在注册阶段有效拦截。新法引入客观量化标准,将审查重心从"证明主观恶意"转向"审查客观数量与经营需要的匹配性",大幅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 防御性注册仍具空间:基于品牌延伸、反抢注等合理需要的关联类别注册,在"明显超出"判断中享有解释余地。
· 实务启示:企业应建立品牌立项与商标申请的关联论证机制,留存商业合理性依据。
(六)误导性使用规制:"心机商标"面临行政+撤销双管齐下
新法第56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注册商标。
近年"树上熟"水果、"手打"挂面、"0添加"食品等刻意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使用现象频发,社会反响强烈。2023年以来,商标管理部门已驳回127.3万件此类申请,但注册后的使用端缺乏明确规制依据。新法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形成了"注册端审查+使用端监管"的全链条治理。
· 规制逻辑:"合法注册不等于合规使用",将注册后使用行为纳入严格监管,直击"心机商标""虚假宣传商标"等社会痛点。
· 实务启示:审查包装、电商页面、直播话术、广告文案中,是否存在夸大、虚构商品质量、产地等误导性表述。
(七)依职权撤三恢复:闲置商标主动清理
新法第57条在保留依申请撤三的基础上,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的依职权条款。商标管理部门可主动清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闲置商标,无需等待他人申请。
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接近5000万件,全球第一,但大量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仅用于阻碍他人注册或维权施压。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保留依职权撤销制度。此次修法恢复了商标管理部门的主动清理权,有助于提高商标注册簿的"健康度",促进符号资源的合理流转。
· 制度意义:释放被囤积商标占用的符号资源,传递"商标为使用而注册"的正向引导。
· 实务启示:对核心商标确保持续规范使用并留存证据;对长期未使用的备用商标,评估维持成本与风险。
(八)指示性使用法定化:维修配件、兼容产品的合规边界
新法第73条第3款在旧法描述性使用基础上,新增指示性使用规则:"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正当使用。
维修配件、兼容产品、二手交易等行业长期面临商标权与合理使用边界模糊的困境。美国法上早已确立"指称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虽在部分案件中采纳指示性使用的抗辩思路,但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裁判标准不统一。新法将此写入条文,为相关行业的合规经营提供了清晰指引。
· 适用场景:第三方充电器标注"适配华为手机"、维修服务标注"苹果手机维修"等。
· 排除条件:"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使用方式超出必要限度、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的,仍构成侵权。
(九)恶意诉讼规制:防止商标权滥用
新法第81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处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虽已有独立案由,但恶意的认定举证难度极大,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新法将恶意诉讼行为直接纳入商标法规范,与《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形成呼应,降低了受害方的举证门槛。
· 规制对象:商标碰瓷、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牟利、批量维权等行业顽疾。
· 制度平衡:在强化商标保护的同时规制权利滥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双重约束。
(十)代理行业双罚制:机构+人员全面从严
新法第65条至第69条构建了史上最严的代理监管体系:强制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单独规制、利益冲突代理禁止、境外代理欺诈规制。
实践中,商标代理行业低价竞争、恶意代理、私下接单、风险告知缺失等乱象丛生,部分代理机构甚至主动组织批量囤标、恶意抢注。旧法仅规制代理机构而不约束个人,治理效果有限。新法构建"机构+人员"双罚追责体系,从根本上提升了从业人员的违法成本。
· 双罚体系:机构违法最高罚二十万元并可能被停止受理业务;从业人员个人最高罚十万元。
· 实务启示:选聘代理机构时,除价格因素外,应关注备案状态、合规记录和专业能力。
2 企业实务应对清单
(一)商标布局调整
新法以"使用"作为商标注册和维持的核心价值取向,防御性注册的空间虽未被完全否定,但审查标准明显收紧。企业应在2027年1月1日新法施行前完成现有商标组合的合规审查。
· 梳理动态Logo、APP动效、品牌动画等数字资产,评估动态商标注册可行性。
· 审查现有注册组合是否与经营范围匹配,清理明显超出经营需要的类别,防范恶意囤积认定风险。
· 有出海计划的企业,在目标市场尽早完成核心商标注册布局。
(二)使用证据管理
依职权撤三的恢复和互联网使用的法定确认,使"使用证据"成为商标权维持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因证据不足导致商标被撤销的判例,企业应将证据管理前置化、系统化。
· 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商标使用证据管理体系,涵盖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直播短视频、广告投放等全渠道。
· 对核心商标定期固定使用证据(截图、录屏、合同、发票、广告凭证),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
· 分类管理:核心商标(持续使用+完整证据)、防御商标(适度使用+关键证据)、备用商标(评估维持成本)。
(三)监控时效提升
异议期缩短是本次修法的程序性重大调整。实践中,跨国企业和多品牌集团因内部审批链条长,常因错过异议期而丧失救济机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已成为刚性需求。
· 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建立或优化商标公告监控机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异议材料准备与提交。
· 跨国企业和多品牌集团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常态化监控。
· 遭遇跨类抢注时,积极收集知名度证据,主张驰名商标保护。
(四)合规使用审查
误导性使用规制和自行变更处罚的升级,意味着商标注册后的合规管理成本显著增加。企业应将商标使用合规审查嵌入产品包装、广告审核、直播话术等日常业务流程。
· 对产品包装、电商页面、直播话术、宣传物料、经销商材料等进行误导性使用风险审查。
· 规范许可使用中的质量监督条款,明确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时的解除权。
· 及时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手续,避免因自行变更面临罚款乃至撤销风险。
(五)代理机构选聘
强制备案制度和双罚追责体系实施后,未完成备案或合规记录不良的代理机构将面临被停止受理业务的风险,委托此类机构可能直接影响企业商标申请的进程和效力。
· 优先选择已完成法定备案的代理机构。
· 关注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检索分析、争议处理、海外协同)、合规记录和行业声誉。
· 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代理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
结 语
2026年《商标法》的全面修订,不是对旧法的局部修补,而是对我国商标制度进行的系统性、结构性重塑。从立法理念看,新法实现了从"重注册"到"强治理"的根本转向;从制度设计看,新法在开放新型商标注册的同时全面收紧恶意注册和投机行为的规制;从保护体系看,新法在强化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注重防止权利滥用,在完善国内保护的同时拓展国际协作。
对企业而言,新法施行前的过渡期是重新审视和优化商标战略的重要窗口。商标管理不应再停留在"申请—注册—续展"的流程性事务,而应贯穿品牌命名、注册布局、线上线下使用、证据管理、许可监督、维权策略、海外保护的全过程。
新的法治框架已定,配套法规与司法实践有待行业共同推动。中豪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将持续关注《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规范的修订动态和司法实践演进,为各界提供专业分析与实务支持。
(作者:卢露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