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航空器出口实务:从出口适航证申领到境外适航对接|中豪研究

时间:2026/06/29 阅读:229

 

 

随着全球航空资产配置的深度调整,境内二手航空器向境外出口的交易日益增多。作为高价值、重资本且受高度监管的特殊资产,二手航空器的出口不仅涉及复杂的跨国商业谈判,更包含严苛的适航审定、电台执照撤销、国籍登记注销及海关申报等一系列法定合规程序。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二手航空器出口的核心法律合规要点。

 

  1     民航局 (CAAC) 的三大核心退出手续

二手航空器要合法交付至境外买方,首先必须完成中国民航局(CAAC)的一系列监管退出手续,即业界常说的“一证两销”。

 

(一)申请《出口适航证》(Export 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 EC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适航批准审定程序,经准许出口的航空器,需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这是证明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适航状态的官方权威文件。

 

1. 申请主体

任何出口人或其授权代表均可提出申请。

 

2. 受理机关

国产新航空器:向制造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非国产新航空器:向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3. 核心申请材料清单 

  • 《民用航空产品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表-21-517-2022

     

  • 进口国适航当局信函:明确说明其接受CAAC颁发的出口适航证且无特殊要求,或列明其特殊要求。

     

  • 检查单:依据适用性提交相应的检查单(如《运营人航空器适航检查单》或《通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单(直升机)》)。

 

4. 二手飞机的专项适航检查重点

依据《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对于适航证已失效或使用过的二手航空器,民航局监察员将进行维修记录审查。此外,还必须重点核查该航空器是否满足进口国与中国签署的双边适航协议中的特殊要求。

 

(二) 注销无线电台执照 

根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条的法定要求:当航空器上的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时,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核发机构交回电台执照。这是航空器变更国籍和所有权前必须完成的无线电合规动作。

 

(三) 注销国籍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12条及相关管理程序,航空器依法转移至境外且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国籍登记证持证人应当向局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目前该业务已全面支持通过中国民航局相关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办理平台:https://amos.caac.gov.cn/#/home 

 

办理注销国籍登记必要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核心审核要求

1

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表-45-007-2022,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的法人执照

用于核实申请人法定名称和地址。

3

航空器买卖、租赁合同

至少包含技术条款,合同首页/签字页。

4

航空器交接证书

需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并附销售账单与发票。

5

旧国籍登记证

无法现场提交的应提交补交声明或丢失声明。

 

   2      海关报关合规要点

除海关特准外,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旧飞机的申报内容相较于普通货物更为繁琐,需要根据航空器的具体类型、用途及空载重量,准确归入相应的HS编码子目,并根据该编码项下的要求进行申报。

 

   3     国际交付中的“配合买方义务” —— 以中东等主要进口国为例 

在跨境航空器交易中,卖方通常需要配合买方在其本国(如阿联酋 GCAA、沙特 GACA )获取当地的进口与适航许可。

 

卖方配合的核心在于提供持续适航文件。这直接决定了二手航空器能否在海外顺利“落户”并投入商业运营。

 

 结语与合规建议 

二手航空器出口交易横跨适航工程、海关法、无线电管理以及多国双边民航协定,其合规链条长、技术门槛高。

 

我们建议相关运营人及跨国资产买卖双方在项目启动初期即引入专业律师及适航工程团队,确保相关申请文书及交接证明文件严密合规,避免因材料瑕疵或程序流转脱节导致飞机延期交付,进而产生巨额的停场成本及法律违约风险。

(作者:郑鹏  李永  袁家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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