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规定,首次系统建立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本次新规主要影响在境外设立离岸信托、持有境外资产或计划进行跨境财富传承的高净值个人及其家族。过去依赖离岸信托延缓纳税、隐藏收益的安排将面临更严格的税务监管。
1 为什么要出台这项政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将资产装入境外信托,以实现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和资产配置。但由于离岸信托多设立在信息不透明、税负较低的地区,部分人借此转移资产、隐匿财富,甚至逃避国内纳税义务。
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早已明确“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税”,此次公告只是将这一原则在离岸信托领域具体化、可操作化。用官方的话说,既是为了提高税收确定性,稳定纳税人预期,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社会公平。
2 核心规则:20%税率,三大环节全覆盖
此次规则最大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穿透认定、分环节计税、全流程监管。
所谓“穿透”,并不是否认信托的法律效力,而是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义务时,不仅依据形式上的信托架构,而是结合实际控制、经济利益归属等因素,识别真正的纳税主体。
征税覆盖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按不同所得项目分别适用20%税率。
(一)设立环节:财产“装入”即视同“转让”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存续环节:无论是否分配,每年都要申报纳税
这是本次新规最具杀伤力的条款。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股息、利息及财产转让收益等已实现所得,不论是否实际分配到个人账户,每年都必须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类计算,并缴纳20%个税。已完税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纳。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产生的损失亦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这意味着,即便信托整体实际回报不高,只要产生应税收入,就需照章纳税。
(三)终止环节:清算收益全额纳税
信托因到期或其他原因终止时,以全部财产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对于信托存续期间设立人死亡的情形,公告根据承继人的身份作出了区分处理:若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纳税;若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则不视为信托终止,由承继人继续按公告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设立人移居境外(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反避税“组合拳”
新规不止覆盖表面,还专门设计了一系列反避税条款,防止通过复杂架构规避纳税。
(一)实质控制原则
即便财产是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代为装入,只要实际出资、控制权归属于该个人,税务机关仍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个人认定为真实纳税人。
(二)境外实体穿透
信托通过下设的境外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持有资产或产生收益,这些实体若缺乏实质性经营(例如雇员、办公场所、真实决策),其收益仍需征税。
(三)关联交易视同分配
比如信托为设立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代付个人消费、允许无偿使用资产等,均会被视为向该个人分配了收益,同样需要纳税。
(四)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依据公告可被判定为有住所的居民个人,继续对全球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4 新旧衔接:90天宽限期与追溯规则
对于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新规给出了区分处理:
(一)设立环节
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即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但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则需在新规实施之日起90天内申报补缴,且不加收滞纳金。
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新规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新规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二)存续环节
无论信托设立何时,2026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收益,均需在90天内申报缴纳,同样不加滞纳金。这笔税款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不作细项区分。
(三)逾期后果
超过宽限期未缴的,将加收滞纳金;若被认定为偷逃税,将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5 申报要点与合规建议
(一)申报时间
1.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非居民个人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
2.存续环节: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收益申报。
3.终止环节: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以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二)合规建议
1.立即盘点现有离岸信托架构
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资产类型、历年收益情况及分配记录,初步测算潜在税负,判断是否落入90天补缴范围。
2.审慎评估身份规划的影响
如果已有移民计划,需注意新规对“主要经济利益来源”的界定,避免因身份变更而触发离境清税义务。
3.切勿轻信“逃避税方案”
新规出台后,市场上可能仍有中介推销所谓的“特殊架构”来规避纳税。税务机关已明确表示将对诱导、协助逃税的中介严肃处理。合规才是长久之计。
特别提示: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及反避税制度等多个法律问题。本文仅对新规作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或税务意见。
(作者:郑鹏 袁家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