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子烟、药品过关会被罚吗?律师详解内地旅客赴港入境法律风险|中豪研究

时间:2026/08/10 阅读:11

从内地前往香港,无论经深圳等陆路口岸过关,还是搭乘航班、高铁或客轮抵港,旅客的行李里或许会放一包香烟、带一支自用的电子烟、备上几盒常用药,再给亲友捎些食品,随身还会携带一些现金。这在很多人看来只是寻常出行的场景,似乎谈不上什么法律风险。然而,物品一旦跨越边境进入香港,所适用的入境及海关监管规则便已不同。

 

事实上,多数风险并不在于旅客不清楚自己带了什么。旅客通常很了解这些物品的名称、来源和用途。他们只是没有意识到,在内地合法购买和持有的物品,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带入香港。以“自用”“少量”“送给亲友”作为理由,也不能免除香港法律所要求的许可、证明、缴税或申报义务。

当然,接受海关查验这件事本身,不代表旅客已经违法。遇有查验时,关键在于厘清所带物品究竟属于一般行李、应课税品、禁止进口物品,还是须获许可或须申报的受管制物品。以下结合五种最常见的生活场景,提醒旅客赴港前有哪些细节值得特别留意。

 

   1     一包香烟被海关查到,问题出在哪里?

携带香烟最容易遇到的法律风险,来自一项与日常购买习惯看似相悖的规定。根据香港《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香港海关公布的旅客免税优惠规定,年满18岁的入境旅客,可免税携带19支香烟供本人自用。但市面上香烟通常每包20支,因此即便只带了一包,也已超出免税额度。

 

香烟一旦超出免税数量,就会面临申报和缴税的问题。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34A条,抵港旅客如管有超出个人免税优惠数量的应课税品,须经“红通道”向海关申报,并就超出部分按规定缴付烟草税。旅客若直接走“绿通道”却被查出超额香烟且未作申报,可能构成未申报或作虚假、不完整申报的违法行为。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34A(3)条,未申报或作虚假、不完整申报可被检控;可复合处理的个案,复合罚款最高5,000港元。违法进口或管有未完税烟草,第17条最高可处罚款200万港元及监禁7年;如有逃税意图,第46条还可加判不超过应缴税款10倍的罚款。即使只超出1支香烟未申报,亦可能违规。

 

此外,跨境司机需格外注意。根据香港海关公布的免税优惠规定,跨境司机并不享有旅客烟酒免税优惠,即不能以旅客身份免税携带19支香烟。

 

【实务建议】

出发前,旅客应清点好所带香烟数量。普通旅客若携带香烟超出19支免税数量,请主动经红通道向海关申报并缴付相应税款。跨境驾车人士则应单独核对司机适用的规则。切勿拆散包装、分藏或交由同行者代为携带,否则后续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

 

   2     电子烟放在行李里,为什么会被拦下?

香港对电子烟的规管与普通香烟截然不同。《2021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于2022年4月30日起禁止制造、销售、为商业目的而管有、推广及宣传“另类吸烟产品”;自2023年6月30日起,进口禁令及相关豁免由《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IIIA部规管。自2026年4月30日起,在公众地方管有“指明另类吸烟产品”亦受禁止。

 

(一)另类吸烟产品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2条及附表7第2部,“另类吸烟产品”包括:

 

1.电子烟(任何为吸用而设计或拟供吸用的产品,该产品能产生气溶胶、烟雾或蒸气,供人吸入);

2.加热烟产品;

3.草本烟;

4.以及上述产品的零件、配件及相关烟弹、物质或烟草。

 

对于正常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而言,携带普通香烟时可提出的“自用”“仅携带一支”等理由,并不适用于电子烟产品。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B条,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0港元及监禁7年。

 

在实际操作中,旅客最容易出现的误区,是将“能否使用”“能否购买”与“能否带过关”混为一谈。海关在入境环节着重审视的是进口行为本身。因此,即便电子烟设备已拆封、明显为旧物,或旅客本人仅计划在港停留数日,均不改变其违规进口的性质。

 

(二)特定豁免

《进出口条例》第IIIA部设有特定豁免。第13K条规定,在香港国际机场转机且不经过出入境检查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另类吸烟产品不受第13B条规限;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以及注册营办商按照“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处理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亦有豁免。这些豁免不适用于正常入境香港的旅客。

 

【实务建议】

整理行李时,对于电子烟,不要只检查烟弹或烟油,也要把加热烟装置、电子烟设备及专用配件一并核对。若只经香港国际机场转机,应确认全程不经过出入境检查并符合《进出口条例》第IIIA部的豁免条件。需要经过香港出入境检查正式入境的,不应携带任何另类吸烟产品。

 

   3    随身带着常用药,过关时是否有法律风险?

相较于香烟和电子烟,香港对药物的管理更为细致。药剂产品及药物的进口受香港《进出口条例》(第60章)及《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等法例管制。

 

一般而言,根据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指引,旅客在个人行李中携带合理数量、供自己使用的药物,通常无需申请《进出口条例》下的进口许可证,但仍须符合其他适用要求,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危险药物条例》的规定。

 

(一)危险药物的界定

需要格外留意的是含有受特别管制成分的药品。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2条及附表1,某些药物成分被界定为“危险药物”,包括但不限于:

 

1.阿片类危险药物(如吗啡、芬太尼,以及符合《危险药物条例》管制条件的可待因制剂等);

2.安非他明类物质;

3.大麻及大麻素(包括CBD大麻二酚,自2023年2月1日起被列为危险药物);

4.某些精神科药物。

 

(二)证明信

根据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现行要求,访港旅客(包括经港转机者)携带《危险药物条例》所界定的危险药物自用,须事先取得药物办公室书面批准,并提交处方医生签发的证明信;证明信须包括以下资料:

 

1.医生全名及医务注册编号、诊所名称及地址、证明信签发日期;

2.患者全名及住址;

3.每一种受管制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及总数量;

4.证明信须载有医生的亲笔签名。

 

部分含有高度濒危动物成分的药物(如含犀牛角、虎骨等成分的中药),还可能另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须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的许可证。

 

不少旅客还会把几天行程所需的药拆进分装盒,原包装、处方或医生证明则全部留在家中。此种行为的风险是:当海关询问药物是什么、为何携带、数量是否与自用相称时,旅客将缺少最直接的核对依据。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8(1)(a)条,任何人管有危险药物,除非获条例授权、持有有效牌照或有其他合法权限,否则即属犯罪。

 

【实务建议】

需要长期服药或携带处方药赴港的旅客,出发前,应核查有效成分,确认是否受《危险药物条例》或其他法例管制。过关时尽量保留原包装和标签,并携带处方、医生证明等资料。涉及“危险药物”的,须事先取得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10个工作日处理,实务上建议至少提前3-4周办理。入境及在港期间应随身携带医生证明信和书面批准,所带数量应与治疗需要相称。

 

   4     给亲友捎点食品,哪些东西不能直接带?

“给家里人带一点吃的”听起来属人之常情,但食品能不能带进香港,关键要看具体是什么类别。香港对食品进口的管制主要依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

 

按照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的规定,旅客在私人行李里带一些水果、蔬菜、已煮熟的肉类、海产之类的食品,数量合理、供自己食用的,一般不受进口许可证限制;但某些类别的食品则受到专门的进口管制。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AK章)、《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0A章)、《奶业规例》(第132AQ章)及《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296A章),以下食品类别受特别管制:

 

(一)冷藏或冷冻肉类、家禽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第6(1)(ca)条,个人行李里携带不超过15公斤冷藏或冷冻肉类、家禽,供自己食用或作为礼物的,可豁免申请进口许可证。但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1)(a)条,仍然要符合以下条件:

 

1.须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明书;

2.证明书须证明该肉类或家禽适宜供人食用;

3.肉类须来自获香港认可的国家/地区及注册设施。

 

需注意:这个15公斤标准只是针对进口许可证的豁免,对于官方卫生证明书的要求仍然存在。香港食物安全中心特别提醒:官方卫生证明书的发证机构主要向从事食物业的人签发;普通旅客出发前,尤其要先确认自己能不能拿到这些文件。实际上,普通旅客很难取得此类官方卫生证明书,因此建议不要携带冷藏或冷冻生肉、家禽入境。

 

(二)蛋类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1)(ab)条,输入蛋类须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获认可发证实体签发的卫生证明书,并事先取得食物环境卫生署卫生主任的书面准许。全熟的蛋,以及构成合成食物其中一种配料的蛋,获该规例豁免。

 

(三)奶类及奶类饮品

根据《奶业规例》(第132AQ章),在港出售或宣传出售的进口奶类及奶类饮品,须来自获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的制造来源并符合卫生标准。该来源批准要求针对出售或宣传出售;旅客自用携带时,仍应按成分、包装及用途核对其他适用规定。

 

(四)野味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4(1)(b)条,无论直接输入或经转运输入野味,均须事先取得食物环境卫生署卫生主任的书面准许,并遵守其施加的条件。普通旅客通常很难取得所需文件。

 

(五)食米

根据《储备商品条例》(第296章)及《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第296A章),个人行李携带不超过15公斤食米、供自己食用或作为礼物的,可以免办进口许可证。

 

【实务建议】

判断食品能不能带过关,不能只看包装名称。旅客出发前,应该先查明主要成分和加工状态,再确认是否需要卫生证明、书面准许、进口许可证,或者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建议旅客携带食品时:

1.优先选择已完全煮熟、包装完好的加工食品;

2.避免携带冷藏或冷冻生肉、家禽、生蛋;

3.避免携带野味;

4.携带肉类、家禽、蛋类等受管制食品前,应提前查明香港食物安全中心针对具体类别的最新规定;

5.保留食品的原包装及标签,以便海关查验时说明。

 

   5     随身携带的现金是否需要申报?

一提到现金,不少人会下意识觉得:钱是自己的,只要来源合法,带多少纯属个人安排。但从内地前往香港,需要分别留意内地出境和香港入境两个环节的规定。

 

(一)内地出境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出境,分别适用不同的限额及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1.人民币现钞

每人每次携带出境的限额为20,000元人民币。

 

2.外币现钞

(1)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2)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证验放。

(3)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属于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证验放。

(4)携带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的外币现钞数额,可凭该次申报记录验放。

(5)当天第二次及以后出境,一般限额为500美元;15日内第二次及以后出境,一般限额为1,000美元。

 

(二)香港入境环节

根据《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第4至6条,经附表1所列指明管制站抵港并管有总值高于120,000港元现金类物品的人士,须主动申报,设有红绿通道的应使用“红通道”;经非指明管制站抵港或即将离港者,须应海关要求披露是否超过门槛,如有则须申报。

 

“现金类物品”包括:

1.货币(包括纸币及硬币,不论属香港或外地的货币);

2.符合不记名条件的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不记名支票、承付票、不记名债券、汇票及邮政票等)。

 

不同货币须按照香港海关采用的参考汇率判断总价值。例如:携带50,000港元+60,000人民币+10,000美元,须将三种货币按抵港或离港当日适用的参考汇率计算;合计高于120,000港元的,即须申报。

 

根据《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4至6条,未按规定申报或披露,或申报资料在要项上属虚假,均可能构成犯罪。首次违例者如从未因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罪行被定罪,且现金类物品不被合理怀疑为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可支付2,000港元解除法律责任;其他个案最高可处罚款500,000港元及监禁2年。

 

【实务建议】

出发前,旅客应同时核对内地出境和香港入境两端的现金携带规则:

1.在内地出境前,清点人民币现钞是否超过20,000元;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是否已按规定申领《携带证》;如超过等值10,000美元,是否属于获准的特殊情况。

2.抵港前,按香港海关采用的参考汇率判断所有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的总价值是否高于120,000港元;申报时,按原币种填写种类及面值,无需填写折算港元金额。

3.经指明管制站抵港且现金类物品总值高于120,000港元的,应主动申报,设有红绿通道的应使用“红通道”;即将离港者则须应海关要求如实披露,超过门槛的再填写申报表。

4.申报及披露制度并非货币管制。海关可核实现金类物品的来源和用途并依法跟进;隐瞒不报或虚假申报可能构成犯罪。

 

   6     内地正常购买的物品,为什么到了香港会受限?

综合前面五种情形,旅客需要明确认识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4条及第1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同时也是单独的关税地区。自由港意味着香港对大部分货物实行零关税政策,但这不等于个人行李中的所有物品,都可以不受进出口、卫生、药物、应课税品或申报制度的约束。

 

(一)物品入境香港,需要重新审视的问题

一件物品在内地合法购买,只能说明购买行为本身有据可查。到了要将其带进香港的时候,仍然需要重新审视几个问题:

 

1.香港是否允许进口(如另类吸烟产品原则上禁止进口,法例仅设特定豁免)?

2.是否有自用或数量上的豁免(如香烟19支免税额)?

3.是否需要取得许可或证明(如危险药物需书面许可,肉类需卫生证明书)?

4.是否达到了缴税或申报、披露的门槛(如超过19支香烟需申报缴税,管有高于120,000港元现金类物品须按入境或离港规则申报或披露)?

 

针对不同的物品,这几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截然不同。

 

(二)入境香港的其他受管制物品

前文提到的香烟、电子烟、药物、食品和现金,只是内地旅客赴港时较常见的几类情形,远不能涵盖所有受管制物品。

 

实际出行中,还可能涉及:

1.酒类:受《应课税品条例》管制,年满18岁的旅客可免税携带1公升酒精浓度以量计多于30%的酒类供本人自用;

2.中药材及中成药:受《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管制,某些品种需许可证;

3.动植物及其制品:视物品类别受《狂犬病条例》(第421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等管制;

4.受保护物种制品: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如象牙制品、穿山甲鳞片、海龟壳制品、某些兰花和木材等。

 

具体要求会因物品类别、成分、数量、来源地和用途而有所差异。携带情况稍有特殊时,出发前,请务必对照具体物品,查询香港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

 

(三)入境香港前,需查看的最新资料

香港的相关规定还会随公共卫生、税务和监管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出发前,请查看以下部门的最新资料:

 

1.香港海关:www.customs.gov.hk

2.香港卫生署药物办公室:www.drugoffice.gov.hk

3.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www.cfs.gov.hk

4.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www.afcd.gov.hk

 

   7     已经被海关拦下,应当先注意什么?

如果在过关时被海关截停或要求开包查验,首先要查明海关关注的是哪件物品、是数量问题还是相关证明文件问题。对于自己确实清楚的购买地点、用途、数量和携带原因,可以据实说明;对于不确定的问题,不要凭猜测去补全,更不应为了让说法“听起来更合理”而改变事实。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20条规定,海关人员及获授权人员可为执行该条例查验物品,并可截停及搜查进入或离开香港的人士;第26条规定,妨碍执法、拒不遵从合法要求,或明知而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均可能构成独立罪行。

 

(一)应尽量妥善保存的资料

1.原包装、标签;

2.购物凭证、发票;

3.处方、医生证明;

4.电子订单记录;

5.事先取得的许可文件(如有)。

 

也不要随意删除或修改手机里与此相关的记录、照片或通讯内容。

 

(二)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的情况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1.物品被扣留或检取;

2.需要正式录取口供或警诫性问话;

3.被要求就事实经过签署书面陈述或承认书;

4.被告知可能面临刑事调查或检控;

5.事情的严重程度已明显超出一般查验范围。

 

此时,宜尽早寻求熟悉香港海关及刑事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了解自身处境和后续的应对方式。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11条第2款(丁)项,任何人被控刑事罪行时,有权亲自辩护或由其选择的律师协助辩护。

 

   8    准备过关时,哪些事项最好提前查清?

赴港旅行中遇到的入境问题,大多并非因为旅客故意携带违禁物品。更常见的情况是:物品本身普通且来源清晰合法,只是内地旅客沿用自己熟悉的生活经验,没有意识到跨过口岸之后,适用的规则已经不同,每一件物品都有自己的判断依据。

香港与内地在关税、进出口管制、药物、食品和现金申报等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监管安排。

 

(一)出发前的核对清单

1.香烟:数量是否超过19支?我是跨境司机吗?

2.电子烟、加热烟产品:是否携带?是否只是转机不入境?

3.药物:是否含有《危险药物条例》管制成分?是否已取得书面许可?是否保留原包装和处方?

4.食品:是否属于肉类、家禽、蛋类、野味?冷藏或冷冻肉类、家禽是否超过15公斤并备有卫生证明书?蛋类是否备有卫生证明书及书面准许?野味是否已取得书面准许?

5.现金:人民币现钞是否超过20,000元?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是否已申领《携带证》?如超过等值10,000美元,是否属于获准的特殊情况?所有现金类物品总值是否高于120,000港元?

6.其他物品:是否属于酒类、中药材、动植物制品、濒危物种制品?

 

(二)宜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的情况

出发前,参照规定进行核对,通常能省去不必要的麻烦。若事件已进展到物品被扣留、正式调查启动、需录取口供或面临法律责任判定的阶段,应结合所携物品类别、携带方式及海关质询内容,尽早寻求熟悉香港海关及刑事法律实务的专业律师的协助。

 

中豪香港办公室于2013年1月成立,并与香港区兆康律师行联营,双方合署办公。通过与内地各办公室的紧密联动,香港办公室致力于为内地企业“走出去”与外国企业通过香港平台“引进来”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经过多年深耕,香港办公室已发展成为一家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刑事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设立及公司秘书服务、香港投资与并购、香港上市公司合规管理、国际公证、遗嘱认证、跨境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涉港诉讼及涉港仲裁、香港上市、跨境破产,以及外国企业通过香港平台到内地投资、并购及争议解决等。

(作者:杨青  李慕乔  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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