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办案心得(三):非公贿赂案件双向无罪辩护办案思路|中豪研究

时间:2026/08/07 阅读:9

 

商事贿赂犯罪多为对合犯罪,办案高度依靠言词证据,常混淆正常经营与权钱交易,企业内部调查取证又多存在程序漏洞,案件出罪空间较大。中豪律所李玥斌律师代理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采用排除非法取证、还原商事事实双线辩护,配合民事诉讼固定合作债权,最终公安撤案,当事人刑事、民事权益均得以保障。该案证明,此类案件辩护不可仅针对单方当事人,需从程序、商事事实、主观意图三方面构建完整无罪论证逻辑。

 

   1     案情回溯

王某系某茶饮企业西南区域负责人,王某妻子已与其长期分居、筹备离婚。其妻子与刘某共同设立某保洁服务公司,成为该茶饮集团全国保洁供应商。集团内设内部纪委开展自查,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妻子、刘某经营的保洁公司输送业务、收受分红为由,认定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为获取业务向王某输送利益,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企业内部纪委无刑事侦查权限,将刘某单独拘禁十余小时,以双重方式逼迫刘某出具自认行贿的书面材料:一是威逼,告知不承认行贿则不得离开封闭房间;二是利诱,承诺只要自认行贿,集团立即结清拖欠保洁公司的数十万元服务费。刘某被迫签字后,企业将该书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据此对二人立案侦查。辩护人同步核查刑事取证违法事实、调取商事合作完整书证,同步提起民事诉讼固定债权依据,形成统一、连贯的双向无罪抗辩逻辑。公安机关核查全部证据、核实企业纪委违法取证事实后,经法治办专题研讨出具撤案证明;刘某保洁公司起诉茶饮集团服务费纠纷的民事诉讼同步胜诉,商事合作事实与债权关系得到司法确认。

 

   2     辩护核心要点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必须同时满足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权钱交易三项核心要件。本案构建三层递进式全链条无罪逻辑,同步针对行贿、受贿两方开展抗辩。

 

(一)程序层面

本案定罪核心依据为刘某受威逼、利诱后出具的自认材料,该证据存在根本性程序瑕疵,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

 

第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证属于法定非法证据。企业内设纪委不具备侦查权,长时间封闭拘禁刘某,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企业纪委工作人员在公安询问中对拘禁施压事实予以自认。依据《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限制人身自由、胁迫方式获取的陈述应当强制排除,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以结清货款为利诱取得的陈述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企业以数十万元到期服务费为交换条件诱导刘某认罪,该陈述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内容可信度存疑,不能单独证实存在行贿行为。

第三,民事诉讼反向印证企业取证动机。刘某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庭审举证固定茶饮集团欠付服务费的客观事实,直接佐证企业存在以结清货款换取认罪笔录的利益动机,进一步削弱自认材料证明力。排除该份核心证据后,办案机关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权钱交易,案件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事实存疑。

 

(二)实体定性层面

抛开非法证据,从业务范围、定价机制、经营投入三方面,均可区分合法合伙经营与贿赂犯罪,否定两罪核心构成要件。

 

其一,业务范围不受王某职权单独控制。保洁公司服务覆盖集团西南及武汉、长沙等中部区域,中部业务准入、审批与王某无职权关联,业务并非依托王某岗位定向输送。

其二,服务定价具备市场公允性。该保洁公司报价长期为集团全国供应商最低价,后期调价申请虽由王某提交,但最终审批权归属集团总部高层,王某无权单独决定业务准入、定价与结算,不存在利用职权抬高价格,输送利益。

其三,王某妻子并非无投入干股获利,实际参与经营创造价值。王某妻子虽与刘某认缴设立公司,但全程负责保洁物料采购、一线人员统筹调配,通过精细化管理使公司运营成本降低三成以上,分红属于真实经营收益分配,并非依托王某职权无偿获取利益。

 

(三)主观层面

王某无利用职权收受财物的主观意图,其妻子已与其长期分居、筹备离婚,妻子参与合伙经营系独立商事行为,王某未实施违规关照、排他性倾斜等行为。刘某承接业务依托低价、高效的市场竞争优势,获取正常商业合作机会,不存在以财物换取不正当业务资源的行贿目的。王某、刘某均无前科劣迹,属初次涉商事纠纷,无长期、稳定权钱交易行为,主观恶性极小,无再犯风险。

 

(四)法律适用层面

综合全案程序与实体事实,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权钱交易:一是核心指控证据因非法取证应当排除,无有效定罪证据;二是合作模式市场化、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分红对应真实经营投入,不属于贿赂财物。结合《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及《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

 

   3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全面审查辩护人提交的程序违法记录、商事合作书证、民事诉讼材料后,采纳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出具正式撤销案件证明,王某、刘某刑事程序终结。与此同时,刘某保洁公司诉茶饮集团民事诉讼胜诉,企业拖欠服务费得到司法支持,当事人刑事、民事双重权益均得到完整保护。

 

   4     刑辩实务心得

本案作为侦查阶段撤案的商事贿赂典型案例,为企业内部调查引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提供了实操思路,核心心得如下:

 

(一)对合型贿赂案件需双向同步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典型对合犯罪,指控逻辑相互绑定,仅单独从一方出发极易出现证据短板。办案中需同步梳理双方行为、同步调取商事书证、同步固定程序违法事实,统一抗辩逻辑,从源头否定“权钱交易”这一定罪基础。若割裂双方事实单独开展辩护,易出现陈述矛盾,大幅降低无罪辩护成功率。

 

(二)企业内部调查材料是案件核心突破口,优先从程序违法切入

企业内设纪委、风控部门无刑事侦查权,拘禁、胁迫、利诱等私力取证行为普遍存在程序硬伤。此类案件可优先核查取证过程是否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利益诱导情形,一旦查实非法取证,可直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废掉核心言词证据,从根源切断定罪证据链,实现证据不足撤案,该路径比单纯辩解商事事实更高效。

 

(三)深挖关联客观事实,借助非涉案事实打开辩护突破口

办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不能仅局限于指控书认定的行贿、受贿核心事实,还要全面挖掘与权钱交易指控无关的客观商事事实、经营事实、合作背景事实,此类事实往往是案件关键突破口。本案中,某保洁公司跨区域服务、行业最低价、王某妻子实际经营降本等事实,均不属于直接证明有无行贿受贿的证据,但能够完整还原双方真实商事合作关系,推翻“干股换业务”的指控逻辑。辩护人应当跳出指控框架,全面梳理企业经营、合作流程、人员分工、财务结算等外围事实,利用客观中立的非涉案事实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消解办案机关对权钱交易的初步认定。

 

商事贿赂辩护不应局限于口供对抗,而要依托程序规则守住证据底线,结合商事经营规律区分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通过全链条、多维度事实论证,在侦查阶段实现撤案,避免当事人承受刑事追诉,兼顾程序正义与市场经营客观现实。

(作者:李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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