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新闻丨合伙人杨青受邀在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分享“东盟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

时间:2024/12/25 阅读:689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作出战略部署,彰显了律师队伍在服务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为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着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12月中旬,全国律协在海口举办2024年第四期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全国律协副会长岳琴舫、海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符琼芬出席开班式并致辞。合伙人、香港办公室主任杨青以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身份作“东盟投资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主题分享。

 

 

杨主任结合其处理的大量企业东盟国家投资案例,从6个方面向参会律师同仁作了精彩分享。

1.投资前做实法律尽职调查。东盟10国在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比如2023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全球排名中,新加坡位列第2位,缅甸位列第165位,新加坡的人均GDP是缅甸的近50倍。因此,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更需要事先做好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比如目标国市场准入要求、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注册资本、行政审批、资质许可、劳动用工、用地政策等,以有效防范重大投资风险。

2.重视交易文件谈判和签署好交易文件。交易文件是企业境外投资和权益保障的基础和依据。中国企业作为投资方或收购方,需在交易文件中,将尽职调查发现的风险通过设计专门条款作出有效防范。谈判前,企业应制定详实的谈判策略和谈判方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观点事先制定好应对预案。在交易文件中,对各种可能的风险通过设计具体、明确的条款进行有效防范。杨主任以博赛集团马来西亚175亿投资项目中签署的《购地协议》为例,对协议中的交割先决条件、土地转让受限情形下的相关约定、土地款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3.境外投资前,搭建好交易架构。搭建交易架构是开展境外投资前的标准动作,完善的交易架构可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规避和隔离风险、资金自由汇兑等目的。鉴于中国香港、新加坡在税收、健全的法律制度、无外汇管制、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一般会在中国香港或新加坡等法域设立离岸公司。杨主任通过分享虎牙科技在越南、印尼、泰国投资,中虎国际在印尼、老挝投资,烨城新能源在菲律宾、泰国投资等具体案例,详细讲解了实操中如何搭建交易架构以实现上述目的。

4.做好投资后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东盟各国法律制度与营商环境差异很大,企业投资后一定要注重境外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以劳动用工为例,印尼法律规定,印尼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为1∶1;雇主有义务避免终止劳务合同,若无法避免且无法与员工达成协议,则用人单位必须向管辖区域内相关的劳资关系法院申请并获得许可。泰国法律规定,泰国雇员和外国雇员的比例为4:1;如果雇主雇用没有工作许可证的外籍员工,雇主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柬埔寨《外籍员工雇用法令》规定,外国员工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柬埔寨工人/雇员总数的10%。因此,企业应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严格按当地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境外经营风险。

5.中国香港作为连接内地与东盟国家的重要桥梁,在内地企业东盟投资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中国香港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体系、专业服务体系,以及低税收、聚集全球高端人才、作超级联系人能链接全球资源等优势,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可发挥香港平台优势,通过设立香港离岸公司,实现税收筹划、风险隔离、低息融资等商业目的。香港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和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之一,内地企业可借助香港优势构建与国际衔接的法律风控体系。

6.企业应严格按境外投资备案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境外投资需要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及向外管局/当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近两年,备案要求越来越规范,企业应事先详细了解各监管部门的具体备案要求,并严格按备案指南准备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按照正常商业交易流程开展工作,做好前期尽职调查、项目可研、风险评估等工作,以顺利通过备案。

最后,杨主任强调,在当前竞争愈加激烈的大环境下,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法律、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事中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做好经营风险管理,才能最大程度防范风险,让企业出海、国际化之路事半功倍,行稳致远。

 

与会律师纷纷表示,杨律师分享的内容很专业、实用,大量的东盟投资案例为今后大家帮助企业到东盟投资提供了极好的参考,对香港在内地企业到东盟国家投资中的价值和作用也有很多新的认识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