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浅析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

时间:2025/03/25 阅读:476

 

着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6-2-297-001)的公布,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该案纠纷历时10余年,债权人李某要求管理人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历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管理人以债务人破产财产向李某支付7,547,094元及支付李某财产损失赔偿款500,000元,管理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例告诉我们,管理人的执业风险既不会随时间消逝,也不会因法院在先判决而得以免责。

 

   1     案例不仅可以作为管理人履职决策的参考,也可以作为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的警示教材


 案例 1   沟通不畅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担任管理人的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履职行为,处罚30万元(广州日报 2024-04-16 15:49):管理人不当履职行为导致担保债权人多次向法院投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故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管理人罚款30万元。其后该管理人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决定,驳回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案例 2    犯罪行为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人民法院案例——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03-22 14:43山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10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浙10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 3   认可财产处置方案引发的国家赔偿纠纷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吉08法赔3号]:丰裕公司已对破产管理人白城市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提起了与破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请求破产管理人赔偿5处资产即铁路专用线、东办公室、铁路大棚、车库加工车间、水泥硬化路面(6750平方米)被拍卖损失共计20,133,191.08元及利息,该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丰裕公司已采取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其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 4    破产财产拍卖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宜宾市外贸粮油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112号]:中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中祥公司移交竞买资产;2.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赔偿因竞买资产未完整移交给中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070,250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至付清为止);3.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宏盛公司赔偿中祥公司因土地面积差异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697,404.75元;4.宏盛公司向中祥公司退还多支付的拍卖佣金288,041.73元;5.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宏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案例 5    拉运材料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中钢经贸有限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157号]: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自2008年一直在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经营至2017年,《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现场全部资产清点交接清单总目录》中未有本案所涉熟料,被上诉人自2017年控制厂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熟料归其他人所有,可以认定该熟料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阻止上诉人拉运,熟料已经报废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该部分损失管理人应予赔偿。对于熟料的吨数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结合上诉人提供的淄博鲁中水泥厂出具的证明,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457吨价值251,300.00元熟料款酌情予以支持。

 

 案例 6   未履行土地过户协助义务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长治市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05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之所以未能及时过户,主要原因在于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未依政策规定将土地转让款上交长治国土局。据此,原审关于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土地过户协助义务构成违约的认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情下的违约责任,原审判令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瑞丰公司支付案涉土地转让款2779.2万元自付款之日至长治国土局下达土地款催收通知之日期间利息4,259,652.0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案例 7   职工债权确认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孙泉生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再387号]:诉请判令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赔偿孙泉生自1991年8月起至2010年7月的工资共计1,178,545元。

 

 案例 8   缔约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前海多多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5民终2067号]:因双方未能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本案应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的责任相当。一审判决认定恒裕破产管理人承担前海公司利息损失部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 9   撤销权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辽阳群信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辽10民初1号]:原告液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被告,却在破产债权人液空公司多次请求、破产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以浙江××与辽宁华峰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依法行使撤销权,直接造成破产前被个别清偿财产无法收回,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综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案例 10   个别债权人提起诉讼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德宏隆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跃峰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鸿元公司管理人赔偿债权人因未勤勉履责造成的经济损失227,589,040元;2.判令鸿元公司管理人赔偿因不当诉讼给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造成的损失292,440元;3.案件诉讼费由鸿元公司管理人承担。

 

 案例 11   债权清收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德阳某公司与四某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川0604民初605号]:原告跃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3,181.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管理人进驻公司后,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对金八角公司应收高达几仟万元的租金和其他应收款项进行相应追收,导致原告作为金八角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了解情况,被告以破产已终结等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提供任何资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案例 12   重整计划执行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何××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3民终48号]: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律所履行对重庆××××有限公司实施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督促重庆××××有限公司向何××支付2019年度清偿款760,505.62元;2.判决××律所向何××赔偿重庆××××有限公司欠付的2019年度清偿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以760,505.6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35%/年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何××收到清偿款项为止,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该资金占用费为18,746.46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重庆××律师事务所承担。

 

   2     管理人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风险意识不强
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可能出现在个人生活、企业管理、政策制定等多个领域。当个体或组织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时,他们可能会忽视潜在的危险和威胁,从而增加遭受损失或失败的风险。

 

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往往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或威胁视而不见,或者认为这些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案例2中,冯某等四人为能参与竞拍和竞拍成功,向被告人蔡某(管理人团队成员)寻求关照,并承诺除其债务之外的应收债权执行款到位后,拿出40%作为好处费给予蔡某。蔡某同意并利用起草拍卖公告、资产打包、竞拍资格审查等职务便利,指导冯某等人新成立A公司规避竞拍限制,帮助冯某等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最终以底价拍得债权包。后冯某按约定向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78万余元。若事先知道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蔡某可能就不敢肆意妄为了。
(二)工作能力不足
工作能力不足表现为不主动汇报、专业能力欠缺、不敢提问、不懂拒绝沟通、不愿学习提升、考虑问题不周、行动力弱等。案例1中,管理人不当履职行为导致担保债权人多次向法院投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故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管理人罚款30万元。显然,管理人不仅与债权人不能很好沟通,且不接受法院的批评、监督和指导,其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工作能力不足还表现在,当风险真正来临时,工作能力不足的人可能会感到措手不及,无法有效地应对和解决问题。案例5中,若管理人不阻止债权人拉运,就不会出现讼争熟料报废无法使用问题。案例6中,若管理人依政策规定将土地转让款上交国土局,则其在本案中将不会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却处置不当,这反映出管理人工作能力不足问题。

 

(三)决策失误
决策失误是组织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其成因有很多方面。决策失误可能是信息不足或不准确,也可能是决策者的主观偏见,还可能是缺乏系统思维等。案例8中,若双方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就不会出现诉争的缔约过失问题。但管理人在决策时却忽视了该问题,由此导致决策失误,并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深圳前海多多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四)其他原因
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3     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加强管理人执业风险及其防范的教育
缺乏教育是管理人执业风险的重大隐患。很多人可能没有接受过足够的风险防范教育,因此不了解如何识别和评估风险。故可以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个体和组织的风险防范意识,让管理人团队成员了解如何识别和评估风险,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侥幸心理是管理人执业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有些人可能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即使发生了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忽视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故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是治本之策,企业和组织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等环节,以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1.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集中专业法官和资源,对破产案件进行专门审理,提高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各地法院纷纷成立破产法庭。该经验值得管理人借鉴和学习。从事破产实务的管理人也应当从组织上不断强化专业队伍的建设,以适应司法实践对管理人新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2.建章立制,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具体到破产案件办理,管理人团队成员在履行职务时,不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而且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制度指引和规范管理人及其团队成员的工作。不仅要明确做什么,而且要让管理人团队成员明白怎么做及其理由。

 

3.持续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即我们所常说的“活到老学到老”或者“学无止境”。在特殊的社会、教育和生活背景下,终身学习理念得以产生,它具有终身性、全民性、广泛性等特点。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提出后,各国普遍重视并积极实践。终身学习启示我们树立终身教育思想,使学生学会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主动的、不断探索的、自我更新的、学以致用的和优化知识的良好习惯。具体到破产案件的办理,管理人及其团队成员也应当秉持该原则。

 

(三)鼓励反馈和沟通
建立有效的反馈和沟通机制,让个体和组织能够及时发现和分享潜在的风险信息,从而共同应对风险。

 

(四)培养管理人团队成员责任感
利益驱动是管理人执业风险发生的内驱动力。在某些情况下,个体或组织可能为了追求利益而冒险,忽视了潜在的风险。故培养个体和组织的责任感,让管理人团队成员意识到自己在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风险防范工作。

 

(五)管理人执业保险
1.“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强调了股市投资的风险性和入市时需要谨慎的态度。这对于管理人执业及其风险防范同样适用。

 

不管如何重视风险防范,管理人执业本身就存在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在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6-2-297-001)中,债权人李某要求管理人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历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谁又能预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对该案提起抗诉,且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支持。

 

2.强化管理人执业保险
目前,已经有一些管理人执业保险的探索和先例。如:全市首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落地北京破产法庭、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在上海正式落地、南京市全面落实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佛山市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正式签约、双鸭山中院全面引入“破产+保险”工作机制。

 

分担风险是商业保险的重要职能。故强化管理人执业保险投是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的必备措施和根本保障。
(作者: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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