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16-2-297-001)的公布,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该案纠纷历时10余年,债权人李某要求管理人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历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决管理人以债务人破产财产向李某支付7,547,094元及支付李某财产损失赔偿款500,000元,管理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例告诉我们,管理人的执业风险既不会随时间消逝,也不会因法院在先判决而得以免责。
1 案例不仅可以作为管理人履职决策的参考,也可以作为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的警示教材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担任管理人的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履职行为,处罚30万元(广州日报 2024-04-16 15:49):管理人不当履职行为导致担保债权人多次向法院投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警示后,其态度仍极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评、监督和指导,拒不改正错误行为。故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该管理人罚款30万元。其后该管理人提起复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决定,驳回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人民法院案例——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成员在破产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4-03-22 14:43山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108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浙10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案例 3 认可财产处置方案引发的国家赔偿纠纷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吉08法赔3号]:丰裕公司已对破产管理人白城市博成企业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提起了与破产有关的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中包括请求破产管理人赔偿5处资产即铁路专用线、东办公室、铁路大棚、车库加工车间、水泥硬化路面(6750平方米)被拍卖损失共计20,133,191.08元及利息,该民事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故丰裕公司已采取其他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其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宜宾市外贸粮油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112号]:中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向中祥公司移交竞买资产;2.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赔偿因竞买资产未完整移交给中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070,250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至付清为止);3.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宏盛公司赔偿中祥公司因土地面积差异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9,697,404.75元;4.宏盛公司向中祥公司退还多支付的拍卖佣金288,041.73元;5.粮油公司、粮油公司破产管理人、宏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淄博钢城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中钢经贸有限公司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157号]: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自2008年一直在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经营至2017年,《山东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现场全部资产清点交接清单总目录》中未有本案所涉熟料,被上诉人自2017年控制厂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熟料归其他人所有,可以认定该熟料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阻止上诉人拉运,熟料已经报废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该部分损失管理人应予赔偿。对于熟料的吨数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结合上诉人提供的淄博鲁中水泥厂出具的证明,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457吨价值251,300.00元熟料款酌情予以支持。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长治市瑞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05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之所以未能及时过户,主要原因在于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未依政策规定将土地转让款上交长治国土局。据此,原审关于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土地过户协助义务构成违约的认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情下的违约责任,原审判令八一水泥破产管理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瑞丰公司支付案涉土地转让款2779.2万元自付款之日至长治国土局下达土地款催收通知之日期间利息4,259,652.05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案例 7 职工债权确认引发的管理人执业风险
《孙泉生与乳源瑶族自治县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再387号]:诉请判令华昌造纸厂破产管理人赔偿孙泉生自1991年8月起至2010年7月的工资共计1,178,545元。
《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深圳前海多多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5民终2067号]:因双方未能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本案应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的责任相当。一审判决认定恒裕破产管理人承担前海公司利息损失部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辽阳群信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辽10民初1号]:原告液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被告,却在破产债权人液空公司多次请求、破产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况下,以浙江××与辽宁华峰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依法行使撤销权,直接造成破产前被个别清偿财产无法收回,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综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并判如所请。
《德宏隆川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县跃峰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98号]: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鸿元公司管理人赔偿债权人因未勤勉履责造成的经济损失227,589,040元;2.判令鸿元公司管理人赔偿因不当诉讼给隆川公司、跃峰公司、王明伟、赵永兰造成的损失292,440元;3.案件诉讼费由鸿元公司管理人承担。
《德阳某公司与四某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川0604民初605号]:原告跃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3,181.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管理人进驻公司后,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对金八角公司应收高达几仟万元的租金和其他应收款项进行相应追收,导致原告作为金八角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了解情况,被告以破产已终结等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提供任何资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何××与重庆XX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3民终48号]: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律所履行对重庆××××有限公司实施重整计划的监督职责,督促重庆××××有限公司向何××支付2019年度清偿款760,505.62元;2.判决××律所向何××赔偿重庆××××有限公司欠付的2019年度清偿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以760,505.62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35%/年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至何××收到清偿款项为止,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该资金占用费为18,746.46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重庆××律师事务所承担。
2 管理人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3 管理人执业风险防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