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土耳其系列(二)——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土耳其的强制执行

时间:2025/04/11 阅读:318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土耳其作为横跨亚欧大陆的战略枢纽,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投资目光。然而,在跨境合作与经贸往来中,争议解决与生效法律文书的跨境执行往往成为企业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由于土耳其法律体系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无法在本土自动生效,若缺乏对当地执行规则的系统认知,可能面临“胜诉难执行”的困境。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不能在土耳其自动执行,而必须向土耳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执行诉讼,并获得“执行许可”(exequatur)裁定。在执行诉讼期间,根据禁止“重新审理实体问题”的原则,土耳其法院不能再次审理案件,但应审查《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中列举的有限几项条件。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概述如下:

   1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在涉及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诉讼中,土耳其法院要求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互惠条件

须存在判决作出国与土耳其之间的互惠关系。此项互惠关系的认定可采用两种方式:其一为形式互惠,即两国间存在生效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根据该条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在另一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其二为实质互惠,即在缺乏书面协定的情况下,若申请人能举证证明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亦可认定满足互惠要件:(1)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同类判决在判决作出国已实际得到执行;(2)判决作出国与土耳其实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审查标准、程序要件等核心要素上具有实质相似性。

 

(二)非专属管辖权条件

判决不得就属于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事项作出,或者判决不得由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的国家的法院作出。

 

(三)公共政策考虑

判决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四)抗辩权条件

判决的作出必须遵守被告抗辩权的规则,并且如果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则诉讼文书的送达必须按照作出判决国家的程序规则进行。

 

(五)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文件清单

申请人须完整提交下列经合法认证的文书材料:

1.生效判决文书:提交判决书原件或经合法认证的副本文件,该文书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或土耳其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程序。

 

2.判决效力证明文件:由判决作出国司法机关出具正式证明书,载明该判决已产生既判力、具备可执行性且无未决上诉程序,该证明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或土耳其领事认证双重要求。

 

3.程序正当性证明(如适用):当被告经合法传唤但缺席审理时,需补充提交诉讼文书域外送达的正式证明,该文件须满足与前述要件同等效力等级的认证要求。

 

4.授权文件:指向土耳其境内执行机构签发的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须明确载明受托人地址及代理权限范围,且经公证及领事认证双重程序确认。

 

   2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土耳其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如果仲裁裁决是在《公约》缔约国作出的,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中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也呼应了《公约》的规定。

 

(一)与《公约》规定类似,土耳其法院只有在被援引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以下情况时,才能应其请求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得到适当代理,且其事后未接受所采取的行动;

 

2.被援引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未被适当通知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

 

3.仲裁协议或条款根据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或者在没有此种选择的情况下,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无效;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协议,或者在没有此种协议的情况下,不符合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5.裁决处理了提交仲裁范围之外的争议,或包含了超出提交仲裁范围事项的决定,但如果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可以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分开,则包含提交仲裁事项决定的那部分裁决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6.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具有约束力,或已被裁决作出地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地国的主管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

 

(二)如果寻求承认和执行地的土耳其主管法院认定存在以下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之间的主协议中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根据土耳其法律,争议标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3.承认或执行该裁决将违反该国(土耳其)的公共政策。

 

(三)申请人须提交下列经认证并附土耳其语译文的文件

1.仲裁裁决书:提交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该文件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或土耳其领事认证,并附经认证的土耳其语官方译文。

 

2.仲裁协议:提供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认证副本,该文件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并附土耳其语官方译文。

 

3.裁决效力证明书:由仲裁地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声明该裁决已具备可执行性与约束力。根据土耳其司法实践,建议补充说明裁决依仲裁程序准据法已具有终局性(注:《公约》未要求终局性,但土耳其法院倾向采纳此证明)。该证明书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并附土耳其语译文。

 

4.授权委托书:向土耳其执行机构签发的授权委托书(POA),须载明受托方在土耳其的送达地址及代理权限,并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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