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婚姻的增多及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常态化,离婚纠纷中涉及境外财产分割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境外房产、海外账户、公司股权等资产的分割,因涉及法律适用冲突、证据跨境调取、执行属地限制等复杂问题,成为家事领域的实务难点。本文结合中国法院近年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境外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与司法认定标准,为当事人及法律实务人员提供操作指引。
1 涉外离婚纠纷在内地离婚诉讼中的可诉性与法律适用框架
在跨境婚姻家庭纠纷中,境外财产的分割争议常因法律关系复杂而成为难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纠纷的“涉外因素”涵盖三大类型:

当内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诉讼离婚及财产分割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的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这一规则为当事人在境内主张境外财产分割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境外财产分割,大部分法院予以驳回或另案处理,只有约30%会在本案中处理
(一)法院驳回或暂缓处理的常见情形及典型案例
1.证据查明障碍
(1)裁判逻辑:主张方未举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境外财产的权属、价值及真实性。
(2)典型案例:(2023)京03民终18449号案中,刘某向法院提交了香港收楼确认书2页。该证据为打印件,载明业主姓名为英文,地址为10室,无其他房屋权属、交易信息等相关内容。法院最终以“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香港房屋的权属”,驳回了刘某要求将香港房屋及其租金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上诉主张。
2.法律适用冲突
(1)裁判逻辑:境外不动产需优先适用所在地法律,境内法院不宜越权裁判。
(2)典型案例:(2019)粤0111民初7986号案中,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 RLING,VA,US.的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法院认为,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3.证据形式瑕疵
(1)裁判逻辑:境外形成的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或翻译,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
(2)典型案例:(2015)南西民初字第67号案中,被告提交了国外客户向原、被告汇款的明细。拟证明:赵某某的国外客户曾向魏某某汇款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48564元;曾向赵某某汇款97500美元,折合人民币599181元;曾向魏金莲汇款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440元。以上证据可证明赵某某经营生意赚取大量外汇现金,涉案车辆、房屋等共同财产均系赵某某经营收入购买所得,相关债务应属双方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该组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该组证据属涉外证据,未通过法定程序认证,真实性不能认定,不具有证明效力,故不予采信。
4.第三人利益介入
(1)裁判逻辑:财产权属涉及案外人,需先解决外部争议。
(2)典型案例:(2024)粤01民终7357号案中,本案一审法院关于刘某提出的欠其姐姐刘某乙38万元的债务问题,法院认为:虽该款项从刘某乙账户转入刘某账户,现刘某未能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该款性质为借款,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若案外人认为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另行处理,故本案不予调处。
5.不方便法院原则
(1)裁判逻辑:财产主要位于境外,由外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2)典型案例:(2016)京0105民初40959号案中,原、被告均系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双方婚生子女JOSEPHxxSIU(中文名萧××)、LYDIAxxSIU(中文名萧××)也均系加拿大国籍,双方主要共同财产亦位于加拿大,故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均不发生在我国境内,此案由加拿大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原告可向更方便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积极处理的创新路径与典型案例
部分法院通过“法律关系定性 + 灵活分割”模式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1007号
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分配,本院认为,夫妻财产的分配并非仅对财产进行简单价值计算,而是对财产结合双方的生活、居住、使用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利益上的平衡。本案中,佟×与王×长期两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如下因素:(1)双方实际生活、工作的地点;(2)财产来源及购买金额;(3)房屋的面积及方便使用;(4)房屋分配后对双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响等。这些因素对长期处于国内、国外分居的夫妻财产分配异常重要,法院应综合考虑并给予利益平衡。经审理查明,位于美国房屋系将原有旧房折价后支付首付款,该房屋面积约为190平方米,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仅为40.60平方米,为房改房(成本价),且佟×名下现仅有一套住房,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将北京市海淀区住房一套判归佟×所有,在美国的房产判归王×所有并无不当。鉴于美国房产的相关权利归王×所有,故该房剩余房屋贷款由王×负责偿还为宜。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706号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一节,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各一套房产归属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予以维持。对于现在加拿大的房产、车辆、家具、RRSP所持股份、养老金资产,以及所有可移动的家庭装饰物品和其他任何可归为家庭财产的可移动的财产如何分割一节,由于该财产在国外,该财产的价值无法与国内的房产一并使用国内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且被告已加入加拿大国籍,该财产亦由被告使用,故在分割时加拿大的财产应归被告所有,但在分割国内的房产时应扣减被告在国内财产的应得份额。
3 离婚纠纷中境外财产(以不动产为例)分割的核心法律要点详解
(一)法律适用的冲突与选择
1.传统观点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所在地法”,可能导致同一离婚案件中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法律(如境内存款适用中国法,境外不动产适用当地法)。
典型案例:(2019)粤0111民初7986号
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该房购买于2013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房子可归被告,由被告补偿原告19万美金。提交美国房产网站信息、房产查档资料等证据。
被告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且该房属于境外房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认定及理由:经查,原告提交的美国房产查档资料形成于美国,经过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形式、来源合法。根据查档资料显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RLING,VA,US.的房产所有人为张某,于2013年10月23日购买。本院认为,该房产系被告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产系国外不动产,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综上,本案对上述房产不作调处。
2.创新观点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法律”,理由如下:

典型案例:(2015)佛中法执民终字第2号
关于本案的准据法适用问题。本案系因上诉人梁惠芳对其丈夫(原审第三人)冯伟光享有部分权属的涉案房产主张二分之一份额所引起的纠纷,并非因涉及案涉不动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实质上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纠纷,梁惠芳认为涉案房产所在地是中国内地,本案涉及的民事关系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而产生的,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事人未就实体问题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梁惠芳夫妻二人共同经常居所地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行审理。
(二)分割执行考量
在分割方式的选择上,需特别考量境外不动产的过户特点——其顺利完成高度依赖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且执行过程中易出现诸多阻碍。更关键的是,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境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取决于中国与该境外地区是否缔结了相关司法协助条约。若缺乏此类条约,境外司法机关并无义务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基于上述现实因素,法院在处理境外不动产分割时,通常更倾向于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将境外不动产判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方向非登记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4 离婚纠纷中境外财产分割的律师建议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适用复杂,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以确保案件顺利受理和妥善处理。
首先,确定管辖法院至关重要。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做法各异,且各国法律体系差异较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同。当事人应提前规划,尽早与律师沟通,争取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并争取适用中国法律,从而在诉讼中掌握主动权。
其次,国外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不自动生效。即使当事人在国外获得了离婚判决,也需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以确保其在中国的法律效力,为后续可能涉及的诉讼做好准备。
再次,签订财产协议非常重要。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双方应尽量就财产状况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归属,尤其是境外财产的归属。若有协议约定,法院通常会以此为依据进行裁判。
最后,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是关键。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提供财产的出资、取得、产权、归属及现状等证据,境外财产的证据尤为重要。由于法院境外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会处理相关财产。此外,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先在国内办理公证手续,并附上中文译本后提交给法院。
(作者:郑鹏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