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企业经营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其履行效果直接关系企业运营稳定性。实践中,出租方以“未按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纠纷频发,但“租金未付”与“违约”之间并非简单的因果关系。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租金支付争议中的合法阻却事由,为企业构建全流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专业指引。
1 租金支付争议的核心法律基础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出租方负有的交付适租房屋、保障租赁物正常使用等主给付义务,与承租方负有的支付租金主给付义务构成对等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同时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需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的违约情形。
《民法典》第722条虽未在参考法规中列明,但其确立的“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作为违约认定要件的规则,与《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形成体系衔接——仅当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才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存在合法阻却事由,则不构成违约,出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 租金未付的合法阻却事由分析
(一)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
租赁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产物,双方可对租金支付设置合理前提条件。若合同明确将“出租方开具合规发票”“完成租金金额核对”“提供租赁物产权证明”等作为支付要件,则上述条件属于《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构成承租方支付义务的生效条件。
例如,某企业租赁案例中,双方在补充协议及对账协议中约定“保证金冲抵租金后,出租方需开具对应发票”“租金支付需以双方完成账务核对、明确应付金额为前提及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但出租方因内部管理问题长期未履行开票义务,导致账务核对无法完成。此时,承租人因支付条件未满足暂缓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出租方未履行开票义务时,承租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此情形下的租金暂缓支付系基于合同约定的正当行为,不构成违约。
需特别说明的是:发票开具虽通常被视为从给付义务,但若合同明确将其与主给付义务(租金支付)的履行顺序绑定,则其法律性质转化为先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后履行方抗辩权的行使。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约定的效力持肯定态度,认为其符合“合同自治”原则,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司法机关查封导致的协助执行义务
当法院因执行案件向承租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暂停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时,承租方依法负有配合执行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出租方)支付被查封款项的,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需在支付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承租方暂缓支付租金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正当理由”。
从法律逻辑看,司法查封产生的协助执行义务具有公法强制性,其效力高于租赁合同的私法约定。此时,租金支付义务因公权力介入而暂时中止履行,不构成《民法典》第577条规定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因配合法院执行导致的租金暂缓支付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3 司法裁判对租金支付争议的核心审查要点
结合类案裁判思路,法院对“租金未付是否构成违约”的审查遵循以下逻辑:
(一)合同约定的优先性审查
法院首先会审查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租金支付条件、履行障碍处理等条款的具体约定。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则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承租方依约暂缓支付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阻却事由的正当性审查
对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情形,法院重点审查出租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未开票、未核对)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租金未付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司法协助执行情形,法院则审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合法性、承租方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及时告知出租方)等,以确认暂缓支付的正当性。
(三)合同目的的可实现性审查
法院会综合判断租金未付是否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租金未付仅为暂时性障碍(如发票补开后可支付、查封解除后可恢复履行),且承租方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则不认定为根本违约,出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4 企业租金支付风险的全流程防范体系
(一)合同签订阶段:条款设计与风险预控
1.细化支付条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前提要件,如“出租方需于支付日前5日提供经双方确认的租金对账单及等额合规发票”,并注明“因前款条件未成就导致的支付顺延,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预设特殊情形处理规则:针对司法查封、政策限制等可能影响履行的情形,约定“若承租方收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租金支付期限自通知解除之日起顺延”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合同履行阶段:规范操作与证据保全
1.严格履行附随义务:出租方未履行开票、核对等义务时,承租方应通过书面函件(注明送达方式及签收确认)催告,并留存函件副本、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客观事实。
2.妥善保管司法文书: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复印存档并制作《收文登记表》,记录收文时间、文号、内容及联系人;同时向出租方发送《关于租金支付暂缓的告知函》,说明暂缓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
(三)争议应对阶段:依法维权与专业支持
1.积极协商解决:收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提供支付条件未成就的证据(如未开票记录、对账单未确认凭证)或司法协助执行文书,说明暂缓支付的合法性,争取通过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2.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建议委托律师对合同条款效力、阻却事由合法性、司法裁判趋势等进行专业论证,制定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结 语
租金支付争议的本质是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要件的法律判断。企业需深刻理解“合同自治”与“法律强制”的边界,通过精细化的合同设计、规范化的履约管理及专业化的争议应对,构建全流程风险防范体系,避免因租金支付问题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障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作者:涂小琴 周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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