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丨辩护视角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司法解释修改要点解读

时间:2025/09/05 阅读:126

 

2025年8月26日,“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下称《新解释》)正式施行,同步废止2015年及2021年的旧解释。此次修改直面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洗钱、跨境资金转移等新型犯罪的挑战。结合条文内容、办案经验、官方解读及典型案例,从刑辩视角梳理六大核心修改要点及辩护应对方向。

 

   1     犯罪手段扩容:明确“其他方法”的边界,应对隐蔽化犯罪

《新解释》第1条的最大变化,是将《刑法》第312条的“其他方法”具象化,明确涵盖“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尤其将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资产转移纳入规制范围。

 

这一修改直指当前犯罪手段翻新趋势——如典型案例一中,安某某等人通过OKEX平台将涉诈资金转为虚拟货币转移,此前因“虚拟货币操作是否属于‘其他方法’”存在争议,部分案件难以定罪。《新解释》明确后,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据该条款认定此类行为,避免因手段新颖导致的法律适用空白。

 

对辩护而言,需重点审查两方面:一是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例如,若当事人仅提供常规资金账户,且账户交易无明显异常,可抗辩其行为未达到“掩饰隐瞒”的实质效果。二是区分“正常民事行为”与“犯罪手段”,如贵金属交易、废品回收等合法行业,需结合交易价格、货物来源、行为人职业习惯等,论证行为的正当性,避免“一刀切”定罪。

 

   2     “明知”认定细化:严格证据裁判,防止主观归罪

《新解释》第2条延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框架,但新增“综合审查判断”的具体要素:需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财物情况、犯罪所得种类与数额、转移转换方式、账户异常情况,以及职业经历、与上游关系、供述辩解”等综合判断,核心是避免单纯依靠推定认定“明知”,为“不明知”的辩解留出空间。

 

官方解读强调,涉银行卡案件需慎用“明知”推定——实践中部分案件仅因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就认定“明知”,忽视其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对资金性质的认知能力。如典型案例五中,一审法院以帮信罪定罪,抗诉后改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就在于审查满某某“在场操作转账、安排取现”等客观行为,结合其“按流水提成”的获利方式,认定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而非单纯提供银行卡的帮信行为。

 

辩护中可从三方面突破“明知”认定:一是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如无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直接证据,仅以“账户流水异常”推定明知,可主张证据不足;二是结合当事人职业背景抗辩,如普通“卡农”对资金去向、上游犯罪类型不知情,可论证其主观认知未达到“明知”程度;三是审查“推定明知”的合理性,如当事人与上游无特殊关系、未获取超额利益,可抗辩其缺乏明知的动机与条件。

 

   3     入罪标准调整:放弃“唯数额论”,采用“数额 + 情节”综合认定

《新解释》第3条、第4条放弃2015年解释“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单一数额入罪标准,改为“综合考虑上游犯罪性质、掩饰隐瞒情节、后果及妨害司法程度”的综合性标准,同时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从宽情形。

 

这一修改既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扩大打击范围),又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如官方解读所述,对“数额小但情节恶劣”(如掩饰救灾款物)的案件可定罪,对“数额大但情节轻微”(如近亲属间初犯、偶犯)的案件可不起诉或免罚。

 

辩护实务中,需重点挖掘从宽情节:一是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二是《新解释》第4条新增的“配合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即便当事人不构成立功,若协助司法机关锁定上游犯罪嫌疑人、追回赃款,可据此争取从宽;三是案件特殊性,如近亲属间掩饰隐瞒、为生活所迫实施轻微行为,可论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争取不起诉或免罚。

 

   4     “情节严重”分级:区分上游犯罪,避免量刑倒挂

《新解释》第5条对“情节严重”的修改最具实务价值——首次按上游犯罪类型区分数额标准:

 

(一)上游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数额需达500万元以上,且具备“多次实施、掩饰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造成250万元以上损失”等情形,方可认定“情节严重”;

 

(二)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普通犯罪,数额达50万元以上且具备上述情节,或造成25万元以上损失,可认定“情节严重”。

 

这一调整直指此前“上下游量刑倒挂”问题:如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为50万-150万元,若下游掩饰隐瞒数额10万元就认定“情节严重”(旧解释标准),会导致下游量刑重于上游,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解释》区分后,可实现上下游量刑均衡。

 

辩护中需把握两大要点:一是对于正在办理,尚未审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重新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争取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从而实现宽缓结果。二是精准界定上游犯罪类型,如涉非法采矿、职务侵占等上游犯罪,需审查掩饰隐瞒数额是否达500万元,避免按普通犯罪的50万元标准认定“情节严重”。罪名划分可能在后续发布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

 

   5     上游犯罪认定:事实优先,不依赖追责状态

《新解释》第10条明确“认定本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但上游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死亡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影响本罪认定。这一规则解决了实务中“上游未定罪,下游难处理”的困境。

 

典型案例四就体现该规则:朱某、刘某运输非法采矿的海砂,上游采砂行为人未到案,但结合“涉案海域无采矿权、海砂无合法手续”等证据,可认定上游非法采矿事实成立,进而定罪处罚。

 

辩护中需注意:一是审查上游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若仅存在疑似犯罪线索,无实物证据、鉴定意见等佐证,可抗辩“上游事实未查证属实”;二是区分“上游犯罪事实”与“上游罪名认定”,如上游行为因证据不足未被定罪,但下游有充分证据证明财物系犯罪所得,仍可定罪,此时需重点审查下游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6     单位与自然人犯罪:明确界分标准,避免责任混淆

《新解释》第11条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实施本罪,按自然人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这一规则可避免“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混淆”的问题。实务中,部分案件以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但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此前因定性模糊,可能错误按单位犯罪从轻处罚。《新解释》明确后,此类案件需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更精准。

 

辩护中可结合该条款争取有利定性:一是若确系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可主张按单位犯罪处理,单位犯罪较之于自然人犯罪,对于自然人的处罚相对较轻;二是如担任被追诉单位的辩护人,需审查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获利,若行为人盗用单位名义私分获利,可为单位争取出罪。

 

 结  语   辩护需紧扣“严密法网”与“宽严相济”双主线

《新解释》的修改整体呈现“严密法网 + 宽严相济”的特点:一方面,通过扩容犯罪手段、明确上游认定规则,扩大打击范围;另一方面,通过细化从宽情节、分级量刑标准,避免过度刑事化。对刑辩律师而言,需精准把握条文细节,结合典型案例,从“行为定性、主观明知、情节认定、责任主体”等多维度构建辩护策略——既需警惕因法律适用扩大导致的不当定罪,也要善于利用从宽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作者:汤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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