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研究|刑事庭审中物证、书证质证实务研究——从证据链断裂到合理怀疑生成

时间:2025/12/04 阅读:31

 

刑事案件中,质证的本质是通过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排除非法、虚假或无关证据,构建合理怀疑。而这之中,书证和物证因为数量众多、内容复杂,尤其可以发现其中证据链可能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冤错案件存在物证保管链断裂或书证来源不明问题,质证需聚焦“来源合法、状态真实、关联明确”三大核心标准。辩护律师如果在质证中深入研究其证据链关联性,则可以实现良好的效果。

 

   1     刑事案件中,物证、书证证据链关联性的法律内涵与审查标准

(一)关联性的法律界定与核心要素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逻辑联系,这种联系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与实务共识,其核心要素包含两点:

 

一是“实质性”,即证据所指向的待证事实必须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而非边缘事实或无关事实;

 

二是“证明力”,即证据需具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需达到“有逻辑关联”而非“纯粹猜测”的程度。例如,在盗窃案中,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涉案赃物,与“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这一核心事实存在直接关联,兼具实质性与证明力,具备关联性;而被告人的日常消费记录若与盗窃行为无任何逻辑联系,则缺乏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包含证明性与实质性两层含义,进一步说明证据是需要有助于证明或反驳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是依实体法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而非细枝末节。需注意的是:关联性不同于合法性与真实性,但其是证据具备可采性的前提——即使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若无关联性,仍需排除。

 

(二)关联性的实务审查标准

关联性的实务审查需遵循三项核心标准:

 

1.实质性标准

需聚焦犯罪构成要件。质证时,需判断物证、书证所指向的待证事实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直接指向“伤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具备实质性;而被告人的过往荣誉证书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缺乏实质性。

 

2.逻辑关联标准

需排除纯粹偶然联系。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联系”,而非偶然巧合。例如,在杀人案中,现场提取的被告人指纹,能证明被告人曾出现在案发现场,与“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存在逻辑关联;而仅以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邻里纠纷为由主张关联性,则属于偶然联系,缺乏逻辑支撑。

 

3.证明力强度标准

需区分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直接关联证据可直接证明核心事实,证明力较强;间接关联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才能证明事实,证明力较弱。质证时,需重点审查间接关联证据的关联链条是否完整,避免以孤立的间接证据认定事实。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要求相契合。关联性是各类证据审查判断的首要内容,需结合要件事实展开;同时,对关联性审查既要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也要考虑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等因素。

 

   2     刑事庭审中,物证、书证关联性质证的实质性审查:聚焦待证事实与犯罪构成的关联

实质性审查的核心是判断证据是否与案件核心待证事实及犯罪构成要件直接相关。庭审质证前,需先明确案件的核心待证事实,即影响犯罪构成的关键事实。例如,诈骗案的核心待证事实包括“被告人具有诈骗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质证时,需逐一核对物证、书证是否与上述核心事实直接相关;若证据仅涉及与犯罪无关的边缘事实,可依据关联性要求主张缺乏实质性,要求排除。实践中,控方可能将与案件存在微弱联系的证据作为关联证据提交,如将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作为证明本次犯罪的证据。此时,质证需明确:根据刑事证据规则,前科记录仅可在量刑时参考,与“本次犯罪是否成立”这一核心事实无实质性关联;若控方在定罪阶段提交,应主张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同时,需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对应性。例如,在合同诈骗案中,控方提交的“被告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需核实该合同的主体、内容是否与指控的诈骗行为直接相关,签订时间是否与诈骗行为重合;若存在不符,应主张缺乏实质性关联。

 

   3    证明力审查:核实关联的真实性与强度

证明力审查的关键是确认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的真实性,以及关联程度是否达到证明要求。

 

(一)质疑关联的真实性

关联性以客观存在为前提,若物证、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是控方主观臆断或推测得出,需通过质证否定其真实性。例如,在盗窃案中,控方以“被告人持有与赃物同款的物品”为由主张关联性。质证时,可提交证据证明该物品是被告人合法购买,与赃物无实际关联,否定关联的真实性。

 

(二)弱化间接关联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间接关联证据,因其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链条才能证明事实,证明力较弱。质证时,需重点指出其无法直接证明核心事实,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控方提交的“被告人案发前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矛盾,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关联强度较弱,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三)揭露关联证据的矛盾性

若多份关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将直接削弱其证明力。例如,在抢劫案中,控方提交的“被害人陈述的被抢财物数量”与“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财物数量”不一致,且无合理说明。质证时,可依据“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定案要求,指出该矛盾,主张证据关联的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三性”审查中,关联性作为基础要素需精准界定,其与证明力的边界应明确区分,关联性仅涉及证明力的有无,而证明力则关乎证明作用的大小与性质,避免审查中出现概念混淆。

 

   4     关联链条审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与闭合性

关联链条审查的核心是判断物证、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关联链条,避免孤立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

 

(一)识别关联链条的关键环节

物证、书证的关联性往往需要通过多个证据形成链条才能体现。例如,盗窃案的关联链条为“被告人进入作案现场→实施盗窃行为→获取赃物→处置赃物”;关键环节包括“作案现场痕迹”“赃物”“处置赃物的证据”等,质证时,需明确上述关键环节。

 

(二)查找关联链条的断裂点

若关联链条中存在关键环节缺失,将导致证据链断裂。例如,在盗窃案中,控方提交了“现场提取的被告人指纹”和“从被告人住处查获的赃物”,但未提交证明被告人“如何获取赃物”的证据(如作案工具、目击证人证言)。质证时,可主张关联链条断裂,无法满足“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要求,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三)质疑关联链条的排他性

完整的关联链条需具备排他性,即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例如,在杀人案中,现场提取的被告人脚印仅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若控方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作案工具等;质证时,可主张该证据链无法排除“被告人系偶然出现在现场”的合理可能性,不符合“不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的定案标准,关联链条不具备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证据链的构建需保障质证权的实现,排除品格证据等无实质关联的证据干扰,分案审理等情形不得影响关联证据的当庭对质,确保链条环节的可验证性。

 

   5     从证据链断裂到合理怀疑生成的质证路径

(一)靶向攻击关键证据的关联缺陷

实现证据链断裂的关键是针对物证、书证的关联缺陷进行靶向质证,精准打击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1.聚焦关键证据的关联缺陷

关键证据是构建证据链的核心,若能证明关键证据缺乏关联性,将直接导致证据链断裂。例如,在命案中,控方提交的“被扣押的刀具”作为作案工具。质证时,可通过鉴定意见指出刀具上无被害人血迹、被告人指纹,且无法证明刀具与命案现场存在关联,主张该刀具缺乏关联性,关键证据链断裂。

 

2.利用间接证据的关联漏洞

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才能证明事实。质证时,可重点查找其关联漏洞。例如,在诈骗案中,控方提交的“被告人的银行流水”作为间接证据,若流水金额与指控的诈骗金额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金额差异的原因,可主张该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存在漏洞,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不符合“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要求。

 

3.揭露证据之间的关联矛盾

若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将导致证据链断裂。例如,在盗窃案中,控方提交的“被害人陈述的被盗时间”与“被告人的行踪轨迹证据”相互矛盾。质证时,可主张该矛盾导致关联链条断裂,无法满足“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定案条件,无法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证据能力的前端控制是发现关联缺陷的关键,应区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缺乏关联性的证据尽早排除。

 

(二)合理怀疑的生成路径与论证技巧

合理怀疑的生成需以证据链断裂为基础,结合逻辑规则与经验法则,提出具体、可验证的怀疑。

 

1.基于证据链断裂提出具体怀疑

合理怀疑需具备具体性,不能笼统主张“案件事实存疑”。例如,若作案工具的关联性被否定,可提出“无法确定作案工具,存在他人使用其他工具作案的合理怀疑”;若关联链条存在关键环节缺失,可提出“无法证明被告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存在被告人未参与犯罪的合理怀疑”。

 

2.同时结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论证怀疑的合理性

合理怀疑需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律,而非主观臆断。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若控方仅提交了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未提交任何证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物证、书证。质证时,可结合经验法则论证:“仅凭伤情无法证明伤害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存在被害人自伤或他人伤害的合理怀疑,该怀疑符合逻辑与常识,应予以采纳。”强化怀疑的不可排除性,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控方需举证证明所有合理怀疑均已排除。质证时,需明确指出:“控方提交的物证、书证因缺乏关联性导致证据链断裂,所提出的合理怀疑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排除,控方的证明未达到法定标准,应作出无罪判决。”

 

合理怀疑的生成依托于关联性排除规则,对品格证据、类似行为证据等无实质关联的证据提出异议,从而主张其可能引发裁判偏见。

 

   6     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盗窃罪,控方指控:张某于2023年5月10日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现金5万元及金项链一条。控方提交的证据包括:1.李某家中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男子潜入室内盗窃,体型与张某相似);2.从张某住处查获的金项链一条(李某辨认系其被盗物品);3.张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其于5月11日存入现金3万元);4.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记录。

 

(二)案例关联性质证要点与策略应用

针对该案的关联性质证,从实质性、证明力、关联链条三个维度逐一突破。

 

在实质性审查方面,控方在定罪阶段提交张某的前科记录,质证时应明确:前科记录与“本次盗窃行为是否成立”无实质性关联,仅可在量刑时参考,不应作为定罪证据,要求排除。

 

在证明力审查方面,控方以张某存入3万元的银行流水证明其盗窃现金5万元。质证时,需指出: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张某存入现金,但无法证明该现金系盗窃所得,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强度较弱,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不足,可信性存疑,不符合“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审查判断证明力”的要求。

 

在关联链条审查方面,控方提交的监控录像仅能证明作案人体型与张某相似,无法确定系张某本人;金项链虽经李某辨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如何获取该项链,如作案工具、张某进入李某家中的痕迹。质证时,可主张:证据链的关键环节(“张某进入作案现场”“实施盗窃行为”)缺失,导致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内在联系,关联链条断裂。

 

基于上述质证要点,进而生成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监控录像中的作案人系张某,也无法证明金项链系张某盗窃所得,不排除金项链是张某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监控录像中的作案人系他人的可能性,该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控方证明未达到法定标准。

 

(三)案例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控方提交的物证、书证部分缺乏关联性,证据链存在关键环节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判决张某无罪。

 

该案的实践表明:精准把握关联性质证实务要点,依据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开展质证,通过靶向攻击关联缺陷实现证据链断裂,是生成合理怀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综上所述,物证、书证的关联性审查是刑事庭审质证的核心。庭审中,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等现行有效规定为依据,围绕实质性、证明力、关联链条三大要点,结合证据法理论与实务规则,通过靶向攻击关联缺陷实现证据链断裂,进而生成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为提升质证有效性,办案人员需要做到:在庭审前,全面梳理证据,预判举证逻辑,结合类案裁判规则总结质证策略;在庭审中,强化逻辑论证与证据衔接,同时加强对新型电子书证关联性的研究,不断提升实务操作能力。这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

(作者:李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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