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年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持续演变和地缘政治冲突的日益加剧,美国强化了以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为代表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的适用,对中国个人、企业和实体的国际投资贸易带来深远影响。从华为、中兴事件到其他次级制裁的适用,从全面制裁到行业针对性制裁,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已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不可忽视的合规红线。实践中,中国出海企业对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体系存在认知缺口,在日益严格的执法环境下,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风险。为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将通过系列文章对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的法律框架、实务要点及合规策略进行系统梳理,涵盖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经济制裁、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管理的出口管理条例(EAR)、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管理的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等核心领域,力求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一份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操作价值的参考指南。作为系列开篇,本文聚焦OFAC经济制裁,介绍其法律基础、制裁类型、合规义务及法律后果,为后续篇章奠定基础。
1 OFAC经济制裁的法律基础
OFAC经济制裁旨在落实美国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及国家安全目标,具体措施依据《海外资产控制条例》(Foreign Assets Control Regulations, FACR)授权。除FACR外,OFAC制裁依据还包括以下联邦立法和总统行政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与敌贸易法》(TWEA)、《国家紧急状态法》、《联合国参与法》(UNPA)、《古巴自由与民主团结法》(LIBERTAD法)、《贸易制裁改革与出口促进法》(TSRA)、《伊朗综合制裁、问责与撤资法》、《通过制裁对抗美国对手法》(CAATSA)和《全球马格尼茨基法》等。依据前述法律和总统行政令,OFAC可将特定国家、政府政权、个人和实体,以及特定的交易行为和特定行业作为其制裁对象。
2 OFAC经济制裁的具体类型
OFAC负责实施的经济制裁主要包括四种:全面制裁(comprehensive sanctions)、基于政权的制裁(regime-based sanctions)、基于清单的制裁(list-based sanctions)和行业制裁(sectoral sanctions)。尽管不同类型的制裁对象不同,但也可能存在重叠。
(一)全面制裁(Comprehensive Sanctions)
全面制裁禁止美国主体与制裁目标对象进行几乎所有类型的活动,目标对象通常为国家及其政府。当前,全面制裁目标国包括克里米亚及所谓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DNR)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LNR)地区、古巴、伊朗和朝鲜。
全面制裁所禁止的活动包括:从制裁目标国进口、向制裁目标国出口或再出口、涉及制裁目标国的国内转让、通过第三国向制裁目标国转运、涉及制裁目标国的运输相关活动,以及与制裁目标国进行购买、租赁、销售、转让、贷款、经纪、运输、提供保险、外汇等金融交易和协助或与制裁目标国进行其他间接交易等。
(二)基于政权的制裁(Regime-Based Sanctions)
基于政权的制裁与全面制裁相比,制裁对象有限,但更具有针对性。基于政权的制裁集中在特定实体、个人、部门、代理机构等。这些受制裁的主体通常被列入OFAC“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清单”(SDN List),还可能涉及SDN List指定之外的特定活动限制。对这些国家未被列入SDN List或OFAC发布的其他制裁名单,以及未受到OFAC其他制裁措施限制的个人和实体,美国主体可以与其进行交易活动。
适用基于政权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阿富汗、白俄罗斯、缅甸、埃塞俄比亚、中国香港、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尼加拉瓜、俄罗斯、索马里、南苏丹和达尔富尔、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等。
(三)基于清单的制裁(List-based Sanctions)
基于清单的制裁与其他制裁措施相比,更具有特定性和针对性,包括SDN List、外国制裁规避者清单、行业制裁识别清单等。其中,SDN List是最主要的清单制裁方式,其制裁对象包括由受制裁国家或政权拥有或控制的个人和实体,或代表受制裁国家或政权行事的个人和实体。SND List的制裁对象还包括不属于前述范围,但从事某些受制裁活动(例如贩毒等)的组织、个人或实体。SDN List可在下列网站查询:https://ofac.treasury.gov/ofac-sanctions-lists。
此外,OFAC还可基于“50%规则”扩张SDN List制裁范围至未列明在清单中的其他实体。所谓“50%规则”指,如果一个实体被总统行政令禁止或列入SDN List的个人或实体,或OFAC禁止的个人或实体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权益,则该实体同样受到OFAC制裁。
被列入SDN List后,制裁对象的资产将被冻结或封锁,即意味着尽管被制裁对象仍享有资产所有权,但其对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转让将被禁止。同时,美国主体也不得与SDN List上的对象进行任何交易,除非法律明确豁免或获得OFAC授权许可。
(四)基于行业的制裁
基于行业的制裁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行业部门(如能源、金融、国防部门等),主要通过“行业制裁识别清单”(Sectoral Sanctions Identifications List, SSIL)实施。以美国对俄罗斯在能源、金融等行业的制裁为例。基于第13662和第14024号总统行政令,OFAC分别发布针对俄罗斯金融机构、国防企业以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制裁清单,禁止交易。OFAC还发布了针对俄罗斯的“33%规则,”即如果相对方被列在OFAC依据第13662号行政令发布的制裁指令中,且该主体在项目中拥有控制权益或33%或以上的重大非控制所有权权益,那么美国主体不得向其提供、出口或再出口货物、服务(金融服务除外)或技术,以支持位于全球任何地方的新深水、北极近海或页岩项目的勘探或生产。值得注意的是:与SDN List不同,OFAC并不会冻结列在行业制裁识别清单中的实体的资产。
3 合规义务
(一)合规主体
OFAC制裁的合规主体涵盖范围广,呈现出极强的域外规制效力。“美国主体”(US persons)必须遵守OFAC制裁。“美国主体”不仅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自然人或美国永久居民,也包括注册地在美国的实体及其外国分支机构,还包括位于美国的自然人(难民或寻求庇护者)或实体。
“非美国主体”(non-US persons)在特定情况下也须遵守OFAC制裁。例如,由美国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子公司必须遵守OFAC对古巴或伊朗的制裁规定。此外,从事涉及美国原产货物或受EAR或ITAR约束货物的交易的非美国主体,以及导致或共谋导致在美国境内发生或由美国主体采取进一步违反美国制裁的交易行为的非美国主体均受到OFAC制裁的约束。
(二)受OFAC制裁规制的行为
如前文所阐述,OFAC可以禁止美国主体、非美国主体与受制裁对象开展以下行为:(1)销售、出租、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商品或技术;(2)服务贸易;(3)对受制裁公司或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投资;(4)涉及受制裁对象的金融与保险交易,以及批准、担保或促成涉及受制裁对象的交易;(5)运输与经纪行为;(6)前往被制裁国家的旅行。简言之,OFAC可通过财产冻结、财产没收以及禁止或限制交易的行为实施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OFAC制裁禁止促成行为(facilitation)。即,如果某项制裁措施禁止美国主体直接与特定目标进行交易,那么该措施也禁止该美国主体在任何地点促成外国人与该目标之间的交易。可能被禁止的促成行为包括:商业或法律规划、决策、与金融或保险有关的活动、对(再)进出口产品或服务的协助、居间等。
此外,依据OFAC的“库存规则”(Inventory Rule),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向外国人销售货物(该外国人随后将物品转售到制裁国家)不会被视为违反制裁项目:(1)货物交付到再销售商的一般库存,并非专为制裁国家的特定订单;(2)制裁国家不是外国再销售商的主要市场;(3)美国卖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其货物将被再销售并交付到制裁国家。
(三)豁免和许可
美国主体可向OFAC申请豁免(exemption)和许可(licenses)。许可是经济制裁的例外情况,而豁免则是从法律上将特定交易排除在经济制裁范围外。
OFAC的许可包括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se)和特别许可(specific license)。通常而言,一般许可多发生于全面制裁或基于政权制裁的情形,通常涉及重要的人道主义或被用于封锁令开始时的临时措施。当OFAC发布一般许可后,美国主体可依据一般许可向受制裁对象进行交易活动,而无需再就特定交易事项或交易对象申请特别许可。与此相对,特别许可为“一事一议”,OFAC依书面申请授权原本被禁止的特定交易。申请人需全面解释事实、当事方和拟议交易,解释外国资产管制处为何有权签发许可证,并说明为何授权所申请的交易符合美国经济制裁政策、相关经济制裁计划的目标。
4 法律后果
违反OFAC制裁措施的个人或实体将依据主体或交易行为是否与美国有关联而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s)和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一级制裁发生于美国主体或该交易行为与美国有直接联系时;次级制裁发生于外国人或该交易行为与美国没有直接关联时。受到一级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将面临民事或刑事罚款以及其他刑事责任。
外国人若违反OFAC制裁规定,违背美国制裁目的,与受到制裁的对象进行交易或从中获益,即使这些活动与美国没有直接关联,参与这些活动的外国人可能会被美国政府列入SDN List或可能面临禁止获取与美国政府的合同、限制进出口、禁止在美国进行任何财产交易、禁止美国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或支付转账(冻结令)等制裁措施,即受到次级制裁的规制。
结束语
OFAC经济制裁法律体系复杂,并且违法后果严重,当前也呈现出执法趋严的趋势。在国际化经营中,企业应系统理解OFAC制裁框架,掌握其法律基础、制裁类型、合规义务及法律后果,建立有效合规机制,构建动态合规体系,并在国际交易中重视交易相对方的所有权架构,善用许可机制,关注次级制裁,及时应对变化,以有效管控制裁风险,从而避免遭受如同中兴事件一般的不利后果。
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将聚焦美国商务部BIS管理的《出口管理条例》(EAR),探讨商业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敬请期待。
(作者:杨青 周婧媛 吕睿鑫 李慕乔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