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指引》的主要内容
该指引共分六部分二十九条,基本涵盖了涉网络虚拟财产执行的全流程。
首先,在总则部分,指引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界定,即存在于网络上、具有财产性、能够以现有标准衡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并将数字藏品、游戏装备、Q币、虚拟货币等纳入调整范围。同时,数字人民币、微信/支付宝内可直接支付结算的电子资产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账号类资产被排除在外。由此可见,指引在对象范围上采取了“概括定义+类型列举+排除规定”的规范模式。
其次,在财产调查部分,指引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较为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线索,包括账户名称、手机号、邮箱、社交账号等;被执行人则负有书面申报名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义务。法院可依法通过查询、搜查、传唤、调查令、悬赏公告以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函协查等方式查明财产情况。
再次,在执行控制部分,指引明确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占有、实名登记的网络虚拟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虚拟货币,进一步规定扣押须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法院应配备冷钱包,并将涉案虚拟货币转入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保管,原则上不得继续使用原持有人钱包或中心化交易所账户。
在保管和处置部分,指引要求原则上由执行法院自行保管虚拟货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协助保管,但须建立“执管分离”“多人多锁”“相互监督”机制。对于处置参考价,可以根据市场公开价格、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或评估来确定。对于价格较透明、受众有限、价值波动快的虚拟财产,法院还可采用平台回购、寄售、协商折价等灵活变价方式。
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指引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协助执行、执行人员违规查询控制、私自保管、泄密以及不当保存私钥、助记词等行为,均作出明确禁止和责任追究规定,反映出该指引对程序合法性和资产安全性的高度重视。
2 指引的主要亮点:从合法性视角看虚拟货币财产属性
(一)将虚拟货币纳入“网络虚拟财产”体系
该指引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明确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调整范围,并在附则中专门对“虚拟货币”作出定义。从法理上看,执行的前提是对象具有可被支配、可被控制、可被处分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性价值。若某一客体不具财产属性,执行程序本无从展开。
因此,尽管指引并未直接使用“虚拟货币属于合法财产”之类的明确表述,但其通过将虚拟货币纳入执行客体、允许调查、扣押、保管和处置,实际上已经在执行法层面间接承认其具有财产属性和责任财产地位。这种承认是审慎的、功能性的,不等于认可其货币地位,也不等于认可其交易合法性,但足以表明:在司法执行语境中,虚拟货币并非当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的“非法之物”。
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围绕虚拟货币的法律评价,实务中常出现“禁止交易”与“是否属于民事财产”之间的混淆。该指引实际上区分了两个层面: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是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替代物在市场上的流通、融资、兑换及相关经营活动,但这并不当然否定其作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可控制、可转移之数字资产的财产属性。此种区分体现了较为成熟的法理判断。
(二)指引体现了“财产属性”与“监管限制”并存的合法性逻辑
该指引的另一亮点,在于其没有简单地以“可执行”替代“合法”,而是在承认虚拟货币具有可执行财产属性的同时,始终将其置于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框架之下。这种制度设计体现出鲜明的合法性思维。
例如,指引一方面规定虚拟货币可以被扣押、保管、变价,另一方面又明确要求:执行中如遇无法自由流通交易或者变现困难的情形,应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沟通,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涉及结汇申报的,严禁违反行业监管、财政规范、外汇管理以及反洗钱、反恐融资规则。可见,指引并未将虚拟货币视为可以自由流通处置的一般商品,而是承认其执行上的财产性,同时严格限制其处置方式必须符合现有监管秩序。
从合法性角度看,这种安排实际上构建了一个较为清晰的判断框架: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可以在执行法上得到承认,但其实现路径必须服从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这既避免了将虚拟货币“一概非法化”所带来的债权实现障碍,也避免了在执行过程中突破既有金融监管红线,具有较强的平衡性。
(三)规定冷钱包扣押方式,说明法院承认虚拟货币具有可被合法控制的财产权客体特征
如果说把虚拟货币纳入执行范围是抽象层面的财产属性确认,那么要求使用冷钱包实施扣押,则是技术层面对其“可支配性”和“可控制性”的进一步确认。
财产权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于权利人或者国家机关能够对财产实施排他性控制。虚拟货币的控制关键不在物理占有,而在私钥掌握。指引要求将涉案虚拟货币转入法院专门设立的冷钱包中存放,而非停留在原持有人钱包或交易所账户,这意味着法院已明确认识到:虚拟货币并不是不可触碰、不可控制的纯技术符号,而是一种可以通过私钥和地址管理实现排他性控制的数字财产。
从合法性视角看,这一规定尤其重要。它表明,法院不是在事实层面容忍被执行人继续控制虚拟货币,而是在法律程序下通过规范化技术手段完成国家强制控制。这种“冷钱包扣押”模式,本质上是对虚拟货币作为执行标的可控制性的制度确认,也是其财产权客体属性的重要表现。
(四)将虚拟货币与其他网络虚拟财产一并规范,但又作分类处理,体现审慎合法性立场
该指引将虚拟货币与游戏币、数字藏品、Q币等并列纳入网络虚拟财产范畴,这说明法院在执行对象识别上采取了统一的数字财产视角。但与此同时,指引又专门针对虚拟货币设置了更严格的审批、扣押、保管和结汇规则。也就是说,它并非简单地将虚拟货币等同于一般网络道具,而是在统一框架下进行差异化规制。
这一点从合法性上看很有价值。它反映出法院并未回避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虚拟货币既具有财产价值,又带有较强金融风险、跨境流动风险和合规风险。因此,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是一种“承认其财产性、限制其流通性、强调其程序性”的规范态度。这种态度比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更符合现阶段我国法治与监管现实。
(五)为未来裁判与执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信号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该指引虽然只是地方高院的试行文件,但其释放出的信号非常明确: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虚拟货币并非完全不能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相反,只要坚持合法审查、程序控制和监管协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调查、扣押、保管和依法处置。
这一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它意味着,在债权执行、刑事涉财产执行甚至相关民商事争议中,法院对虚拟货币的认识正逐步从“概念争议”走向“规则构建”。尤其是在合法性论证上,该指引提供了一个值得重视的实务样本:即不以否定交易行为合法性来否定财产本身的价值属性,不以监管高压状态来否定司法保护与执行的必要性。
3 结 语
该指引是一份兼具实践性与制度探索意义的规范文件。它回应了数字时代执行对象扩张的现实需求,较早构建了较为系统的网络虚拟财产执行规则,并将财产调查、执行控制、技术保管、变价处置和责任追究贯通起来,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指引通过将虚拟货币纳入执行体系、规定冷钱包扣押和专门保管机制、强调监管协同与合规处置,在司法实践层面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及其在一定条件下的可执行性。当然,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对虚拟货币流通和交易合法性的放开,而是在现有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和反洗钱框架下作出的审慎确认。与此同时,作为试行规范,该指引在权属证明、价值评估、跨平台协助边界以及涉境外链上资产执行衔接等方面,仍有待通过后续案例积累和更高层级规则进一步完善。总体而言,该指引为观察我国司法对虚拟货币“有限承认、严格监管、程序控制”的基本立场,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样本,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在面对新型数字财产执行难题时,坚持务实处置、审慎规范与风险防控并重的司法思路。